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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韦林片
药品分类: |
西药 |
药品品牌名: |
威利宁 |
药品通用名: |
利巴韦林 |
药品注册名: |
利巴韦林片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40109 |
生产企业名称: |
浙江浙北药业有限公司 |
医保分类: |
甲类 |
是否OTC: |
处方药 |
国产/进口: |
国产 |
功能主治: |
1、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2、与干扰素α联合使用,治疗成人慢性丙型肝炎。 |
有效期: |
24 |
用法用量: |
口服
1、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疗程7天。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次,疗程7天。小儿每日按体重10mg/kg:分4次服用,疗程7天。
2、与干扰素α联合使用,治疗成人慢性丙型肝炎,利巴韦林剂量为成人每日800mg~1200mg,或15mg/kg,分两次服用或遵医嘱。建议疗程为24至48周。利巴韦林片不能单独使用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用药时须在医师指导下,根据疾病特征(如基因型)、治疗反应和耐受性进行个体化调整剂量。
干扰素α的用法用量请参阅相关说明书。
剂量调整原则:
利巴韦林与干扰素α联合使用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实验室异常时,应调整利巴韦林剂量或停药:
(1)、以下情况应减量至每日600mg:
对于无心脏病的患者,血红蛋白<10g/dl;
对于心脏疾病稳定的患者,4周内血红蛋白下降≥2g/dl;
间接胆红素>5mg/dl。
(2)、以下情况应停药:
对于无心脏病的患者,血红蛋白<8.5g/dl;
对于心脏病稳定的患者,减量治疗4周后血红蛋白仍<12g/dl;
白细胞<1.0×109/l;
中性粒细胞<0.5×109/l;
血小板<25×109/l;
直接胆红素>2.5倍正常值上限;
间接胆红素>4mg/dl(>4周);
血肌酐>2.0mg/dl;
肌酐清除率<50ml/mi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倍基线和10倍正常值上限;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倍基线和10倍正常值上限。
以上标准也适用于其他不良反应或实验室异常。因不良反应或实验室异常停药后,如果不良反应消失或严重程度降低,可尝试以每日600mg剂量重新开始治疗并进一步增加至每日800mg,不建议增加至起始剂量;如果不良反应持续存在应停药。
停止用药:
在治疗期间应监测患者的HCV RNA水平。如果治疗12周后HCV RNA降低小于2log10或者治疗24周后HCV RNA仍可检出,应考虑停止干扰素/利巴韦林治疗。
如果治疗期间出现肝功能失代偿,应停药。 |
药品规格: |
0.2g |
注册规格: |
0.2g |
药品剂型: |
片剂 |
注册剂型: |
片剂 |
包装材质: |
铝塑包装(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药用铝箔) |
最小包装数量: |
36 |
最小包装单位: |
盒 |
最小制剂单位: |
片 |
市场状态: |
上市 |
药品本位码: |
86904755000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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