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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杉醇注射液
药品分类: |
西药 |
药品品牌名: |
无 |
药品通用名: |
紫杉醇 |
药品注册名: |
紫杉醇注射液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73211 |
生产企业名称: |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医保分类: |
甲类 |
是否OTC: |
处方药 |
国产/进口: |
国产 |
功能主治: |
进展期卵巢癌的一线和后继治疗。
淋巴结阳性的乳腺癌患者在含阿霉素标准方案联合化疗后的辅助治疗。
转移性乳腺癌联合化疗失败或者辅助化疗6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患者。
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艾滋病(AIDS)相关性卡波氏肉瘤(Kaposi’s sarcoma)的二线治疗。 |
有效期: |
18个月 |
用法用量: |
注意:不提倡将未经稀释的浓缩药液接触用于配制滴注溶液的增塑聚氯乙烯(PVC)器皿。为减少患者接触到可能由聚氯乙烯的滴注袋或其他装置释出的DEHP塑料物质[二-(2-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脂,di-(2-ethylhexy)phthalate],稀释后溶液应贮藏在玻璃瓶、聚丙烯瓶或(聚丙烯、聚烯烃类)塑料袋,滴注时采用聚乙烯衬里的给药设备。
预防用药:
为了防止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接受本品治疗的所有患者应事先进行预防用药,通常在用本品治疗之前12及6小时左右给予地塞米松20mg口服,或在用本品之前30~60分钟左右静脉滴注地塞米松20mg;苯海拉明(或其同类药)50mg,在用本品之前30—60分钟静注或深部肌肉注射,以及在注射本品之前30~60分钟给予静脉滴注西咪替丁(300mg)或雷尼替丁(50mg)。
剂量:
对卵巢癌患者,推荐使用下列疗法:
1.对于未治疗过的卵巢癌患者,推荐选择使用下列疗法,每3周1次。在选择合适的疗法前,应考虑其不同的毒性:
(1)静脉滴注175mg/m2, 滴注时间大于3小时,并给予顺铂75mg/m2; 或者
(2)静脉滴注135mg/m2, 滴注时间大于24小时,并给予顺铂75mg/m2 。
2.对于已经接受过化疗的卵巢癌患者,目前剂量和方案有几种,但最佳的剂量方案还不清楚。推荐治疗方案为:静脉滴注135mg/m2或者175mg/m2, 每3周滴注1次,时间大于3小时。
对乳腺癌患者,推荐使用下列疗法:
1.对淋巴结阳性的乳腺癌的辅助治疗方案是:剂量为175mg/m2,静脉滴注大于3小时,每3周1次,4个疗程,在含阿霉素的联合化疗后序贯使用,临床研究中用的是阿霉素联合环磷酰胺化疗4个疗程。
2.对初始化疗失败的转移性疾病或者辅助化疗6个月内出现复发的患者的有效治疗方案为:175mg/m2,静脉超过3小时滴注,每3周1次。
对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推荐方案为:
175mg/m2,静脉滴注,滴注时间大于3小时。每3周1次。
对艾滋病相关性卡波氏肉瘤,推荐的治疗方案为:
135mg/m2,静脉滴注,滴注时间大于3小时,每3周1次或者100mg/m2,静脉滴注,滴注时间大于3小时(剂量强度为45~50mg/m2/week),每2周1次。在临床研究中,每3周1次静脉给予135mg/m2,滴注时间大于3小时的毒性比后者更大。另外,所有体能状态较差的患者,使用了后一方案(每两周静脉给予100mg/m2,滴注时间大于3小时)。
鉴于进展期的HIV患者均有免疫抑制,对这些患者推荐使用改良方案:
1.减少三种预防用药中的地塞米松的剂量,用量为口服10mg(而不是20mg);
2.只有当中性粒细胞计数至少为1000个/mm3时,才可首次或者再次使用本品治疗;
3.对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小于500个/mm3持续一周或更长)的患者,在后面的疗程中紫杉醇的剂量减少20%;
4.临床需要时使用G-CSF。
对实体瘤患者的治疗(卵巢、乳腺和非小细胞肺癌),只有当中性粒细胞至少为1500个/mm3,血小板至少为100,000个/mm3时,才可再次使用本品。对于基线或后续的中性粒细胞数低于1000个/mm3的AIDS相关性卡波氏肉瘤患者不能使用本品。在本品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小于500个/mm3持续一周或者更长时间)或者严重外周神经疾病的患者,在随后的治疗中紫杉醇的剂量应减少20%。神经毒性和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发生率随使用剂量的增加而增加。
肝功能受损患者发生毒性的危险性可能会升高,特别是发生Ⅲ~Ⅳ级骨髓抑制的危险性。对3小时输注和24小时输注,第一疗程推荐的剂量调整方法参见表1,在以后的疗程中是否要进一步减量,应根据个体的耐受性判断。要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发生了深度骨髓抑制。
表1:根据临床试验数据对肝功能受损患者提出的给药剂量建议a
肝功能受损程度
转氨酶水平 胆红素水平b 推荐的紫杉醇剂量c
24小时输注
<2×ULN 并且 ≤1.5mg/dL 135mg/m2
2-<10×ULN 并且 ≤1.5mg/dL 100mg/m2
<10×ULN 并且 1.6-7.5mg/dL 50mg/m2
≥10×ULN 或 >7.5mg/dL 不宜使用
3小时输注
<10×ULN 并且 ≤1.25×ULN 175mg/m2
<10×ULN 并且 1.26-2.0×ULN 135mg/m2
<10×ULN 并且 2.01-5.0×ULN 90mg/m2
≥10×ULN 或 >5.0×ULN 不宜使用
a 上述推荐的剂量是基于无肝功能损伤的患者的剂量(135mg/m2, 滴注时间大于24小时或175mg/m2, 滴注时间大于3小时);对其他剂量调整的治疗方案没有临床数据(如艾滋病相关性卡波氏肉瘤)。
b 3小时 |
药品规格: |
16.7ml:0.1g |
注册规格: |
16.7ml:100mg |
药品剂型: |
注射液 |
注册剂型: |
注射剂 |
包装材质: |
玻璃安瓿 |
最小包装数量: |
2 |
最小包装单位: |
盒 |
最小制剂单位: |
支 |
市场状态: |
上市 |
药品本位码: |
8690412700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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