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冻干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抑菌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釆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 组分IV沉淀为原料时,应符合“人血白蛋白”附录的规定。 2.1.3 组分IV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运输温度不得超过-15℃。低温冰冻保存期不得超过1年。 2.1.4 组分V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组分IV沉淀为原料时也可用低温乙醇结合柱色谱法。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人血白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应加适量的稳定剂,按每1g蛋白质加入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稀释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病毒灭活 每批制品必须在60℃±0.5℃水浴中连续加温至少10小时,以灭活可能残留的污染病毒。该灭活步骤可在除菌过滤前或除菌过滤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50℃,真空封口。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大于成品规格。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1.3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测定,应不高于0.025%。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2.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或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蛋白质浓度分别为5%、10%、20%、25%时,其细菌内毒素限值(L)应分别小于0.5EU/ml、0.83EU/ml、1.67EU/ml、2.08EU/ml。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白蛋白。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应为略黏稠、黄色或绿色至棕色澄明液体,不应出现浑浊。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试,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5 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第一法),应符合规定。 3.3.2.6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为210~400mOsmol/kg 或经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7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1.0%(通则0832)。 3.3.3.2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6.4~7.4。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为标示量的95.0%~110.0%(通则0731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 96%(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3.3.5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I(通则3110)。 3.3.3.6 钾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mmol/L(通则3109)。 3.3.3.7 吸光度 用0.85%~0.90%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 至10g/L,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在波长403nm 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15。 3.3.3.8 多聚体含量 应不高于5.0%(通则3121)。 3.3.3.9 辛酸钠含量 每1g蛋白质中应为0.140~0.180mmol,如与乙酰色氨酸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通则3111)。 3.3.3.10 乙酰色氨酸含量 如与辛酸钠混合使用,则每1g蛋白质中应为0.064~0.096mmol(通则3112)。 3.3.3.11 铝残留量 应不高于200μg/L(通则3208)。 3.3.4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含量 应不高于35IU/ml(通则3409)。 3.3.5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8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 注射0.6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C或室温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