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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伐沙班片
药品分类: |
西药 |
药品品牌名: |
无 |
药品通用名: |
利伐沙班 |
药品注册名: |
利伐沙班片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223253 |
生产企业名称: |
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 |
医保分类: |
乙类 |
是否OTC: |
处方药 |
国产/进口: |
国产 |
功能主治: |
1.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VTE)。
2.用于治疗成人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和肺栓塞(PE);在完成至少6个月初始治疗后DVT和/或PE复发风险持续存在的患者中,用于降低DVT和/或PE复发的风险。(血流动力学不稳定PE患者参见[注意事项])
3.用于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因素(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高血压、年龄≥75岁、糖尿病、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以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风险。
在使用华法林治疗控制良好的条件下,与华法林相比,利伐沙班在降低卒中及体循环栓塞风险方面相对有效性的数据有限。 |
有效期: |
36 |
用法用量: |
利伐沙班给药方式:
口服。
利伐沙班10mg可与食物同服,也可以单独服用。
利伐沙班15mg或20mg片剂应与食物同服。
预防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的静脉血栓形成:
推荐剂量为口服利伐沙班10 mg,每日1次。如伤口已止血,首次用药时间应在手术后6~10小时之间。
对于接受髋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35天。
对于接受膝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12天。
如果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每日服药一次。
治疗DVT和PE,降低DVT和PE复发的风险
急性DVT或PE的初始治疗推荐剂量是前三周15mg每日两次;在初始治疗期后,后续治疗的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一次口服,大约在每天的相同时间给药。由重大的一过性危险因素(如:近期大手术或创伤)引起DVT或PE的患者,应考虑短期治疗(至少3个月)。由重大的一过性危险因素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DVT或PE的患者、无诱因的DVT或PE患者、或有复发性DVT或PE史的患者,应考虑给予较长时间的治疗。
对于完成至少6个月标准抗凝治疗后持续存在DVT和/或PE风险的患者,为降低DVT和/或PE复发风险,推荐利伐沙班10 mg每日一次口服。对于DVT或PE复发风险高的患者(例如有复杂并发症的患者,或接受利伐沙班10 mg每日一次但出现DVT或PE复发的患者),应考虑利伐沙班20 mg每日一次。
在谨慎评估治疗获益与出血风险之后,应根据个体情况确定治疗持续时间和选择剂量(参见[注意事项])。如表1所示。
表1. 利伐沙班片用于DVT和PE的给药方案
时间段 给药方案 总日剂量
治疗和降低DVT和PE复发的风险 第1天-第21天 15 mg,每日两次 30 mg
从第22天起 20 mg,每日一次 20 mg
降低DVT和PE复发的风险 完成至少6个月DVT或PE治疗后 10 mg每日一次,或
20 mg每日一次 10 mg
或20 mg
如果在15mg每日两次治疗期间(第1 - 21天)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以确保每日服用30mg利伐沙班。这种情况下可能需一次服用两片15mg片剂。之后,应依照用药建议继续接受常规的15mg每日两次给药。
如果在20mg每日一次治疗期间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依照推荐剂量继续接受每日一次给药。避免为了弥补漏服的剂量而在一日之内将剂量加倍。
用于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风险
推荐剂量是20mg每日一次,该剂量同时也是最大推荐剂量,对于低体重和高龄(>75岁)的患者,医师可根据患者的情况,酌情使用15mg每日一次。
在利伐沙班预防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获益大于出血风险的情况下,应接受长期治疗(参见[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接受每日一次给药。不应为了弥补漏服的剂量而在一日之内将剂量加倍。
因手术及其他干预治疗而停药
如果为了降低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的出血风险而必须停止抗凝治疗,则必须在干预前的至少24小时停止使用利伐沙班,以降低出血风险。在决定是否将某个干预过程延迟至利伐沙班最后一次给药24小时后时,必须权衡出血风险的升高与干预治疗的紧迫性。考虑到利伐沙班起效快,在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之后,一旦确定已充分止血,应该立即重新使用利伐沙班。如果在手术干预期间或之后无法服用口服药物,考虑给予非口服抗凝剂。
给药选择
对于不能整片吞服的患者,可在服药前将10mg、15mg或20mg利伐沙班片压碎,与苹果酱混合后立即口服。在给予压碎的利伐沙班15mg或20mg片剂后,应当立即进食。
通过鼻胃管(NG)或胃饲管给药:当确定胃管在胃内的位置后,也可将10mg、15mg或20mg利伐沙班片压碎,与50mL水混合成混悬液,通过鼻胃管或胃饲管给药。由于利伐沙班的吸收依赖于药物释放的部位,应避免在胃远端给药,因为在胃远端给药可能会使药物吸收下降,从而降低药物的暴露量。在给予压碎的利伐沙班15mg 或20mg片剂后,应当立即通过肠内营养方式给予食物。
压碎的10mg、15 mg或20 mg利伐沙班片在水或苹果酱中可稳定长达4小时。体外相容性研究表明,利伐沙班没有从混悬液中吸附至PVC或硅胶鼻胃管。
从维生素K拮抗剂(VKA)转换为利伐沙班
对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风险的患者,应停用VKA,在国际标准化比值(INR)≤3.0时,开始利伐沙班治疗。
对治疗DVT和PE,降低DVT和PE复发风险的患者,应停用VKA,在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5时,开始利伐沙班治疗。
将患者接受的治疗从VKA转换为利伐沙班时,INR值会出现假性升高,但并不是衡量利伐沙班抗凝活性的有效指标,因此,不建议使用INR来评价利伐沙班的抗凝活性。
从利伐沙班转换为维生素K拮抗剂(VKA)
利伐沙班转换为VKA期间可能出现抗凝不充分的情况。转换为任何其他抗凝剂的过程中都应确保持续充分抗凝作用。应注意利伐沙班可促进INR升高。
对于从利伐沙班转换为VKA的患者,应联用VKA和利伐沙班,直至INR≥2.0。在转换期的前两天,应使用VKA的标准起始剂量,随后根据INR检查结果调整VKA的给药剂量。患者联用利伐沙班与VKA时,检测INR应在利伐沙班给药24小时后,下一次利伐沙班给药之前进行。停用利伐沙班后,至少在末次给药24小时后,可检测到可靠的INR值。
从非口服抗凝剂转换为利伐沙班
对正在接受非口服抗凝剂的患者,非持续给药的(例如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应在下一次预定给药时停用非口服抗凝剂,并于0~2小时前开始服用利伐沙班,持续给药的(例如普通肝素静脉给药),应在停药时开始服用利伐沙班。
从利伐沙班转换为非口服抗凝剂
停用利伐沙班,并在利伐沙班下一次预定给药时间时给予首剂非口服抗凝剂。
特殊人群
肾功能损害的患者
轻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CrCl:50-80mL/min)的患者,无需调整利伐沙班剂量。
中度(肌酐清除率30 - 49mL/min)或重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15–29 mL/min)患者,推荐如下使用:
- 对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术的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时,中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30 - 49mL/min)者无需调整剂量。避免在CrCl<30mL/min的患者中使用利伐沙班。
-用于治疗DVT和PE,降低DVT和PE复发的风险时:对于中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30 - 49mL/min)患者,前三周,患者应接受15 mg每日两次。此后,当推荐剂量为20mg每日一次时,如果评估得出患者的出血风险超过DVT及PE复发的风险,必须考虑将剂量从20mg每日一次,降为15mg每日一次。使用15mg的建议基于PK模型,尚无临床研究。当推荐剂量为10mg每日一次时,不需要调整推荐剂量。在CrCl<30mL/min的患者中应避免使用利伐沙班。
-用于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以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风险时,推荐剂量为15mg每日一次。肌酐清除率<15mL/min的患者避免使用利伐沙班。
肝功能损害的患者
有凝血异常和临床相关出血风险的肝病患者,包括达到Child Pugh B级和C级的肝硬化患者,禁用利伐沙班。
性别
无需调整剂量。
接受心脏复律的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
需要心脏复律的患者可以开始或继续服用利伐沙班。
对于既往未使用过抗凝剂治疗且接受经食道超声心动图(TEE)引导下的心脏复律治疗的患者,应至少在心脏复律前4小时开始服用利伐沙班,以保证充分抗凝。对于所有患者,在进行心脏复律之前应确认患者已经预先服用利伐沙班。对接受心脏复律的患者,在决定何时启动抗凝治疗及抗凝治疗的持续时间时,应考虑已有的指南推荐。 |
药品规格: |
15mg |
注册规格: |
15mg |
药品剂型: |
片剂 |
注册剂型: |
片剂 |
包装材质: |
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固体药用复合硬片、药用铝箔 |
最小包装数量: |
7 |
最小包装单位: |
盒 |
最小制剂单位: |
片 |
市场状态: |
上市 |
药品本位码: |
8690165100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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