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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莫地平注射液
药品分类: |
西药 |
药品品牌名: |
无 |
药品通用名: |
尼莫地平 |
药品注册名: |
尼莫地平注射液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6309 |
生产企业名称: |
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 |
医保分类: |
乙类 |
是否OTC: |
处方药 |
国产/进口: |
国产 |
功能主治: |
预防和治疗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脑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损伤。 |
有效期: |
24 |
用法用量: |
在体重估计低于70公斤或血压不稳定患者,治疗开始的2小时可按照每小时0.5毫克尼莫地平给药(约为7.5微克/公斤/小时);如果耐受性良好,尤其血压无明显下降时,2小时后,剂量可增至1毫克尼莫地平(约为15微克/公斤/小时)。在体重估计大于70公斤的患者,剂量宜从每小时1毫克尼莫地平开始(约为15微克/公斤/小时)。2小时后,如无不适可增至2mg(约为30微克/公斤/小时)。若患者发生不良反应,应减小剂量或停止治疗。严重肝功能不良,尤其是肝硬化时,由于代谢清除率的下降,可导致尼莫地平的疗效和副作用,尤其是血压下降会更明显。在此情况下,根据血压下降情况适当减量,如有必要,也应考虑中断治疗。
尼莫地平输液经中心静脉插管用输液泵连续静脉输注,并经过三通阀与下列任输注。严禁将尼莫地平输液加入其它输液瓶或输液袋中,严禁与其它药物混合。麻醉、外科手术、血管造影术中应连续给予尼莫地平输液。
输注尼莫地平注射液的聚乙烯管、联合输液管和中心导管应用三通阀连接。
治疗期
预防性用药 静脉治疗应在出血后4天内开始,并在血管痉挛最大危险期连续给药,例如持续到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的10-14天。
如果在预防性应用尼莫地平期间,经外科手术去除出血原因,应继续用静脉输注本品治疗,至少持续至术后第5天。
静脉输注治疗结束后,建议继续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每次60mg,每日6次)。
治疗性用药 如果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已经出现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功能损伤,治疗应该尽早开始,并应持续至少5天,最长14天。
其后建议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每次60mg,每日6次)。
如果在使用尼莫地平注射液预防或治疗期间,出血灶已经外科手术治疗,手术后继续应用本品输液治疗至少5天。
不相容性 由于尼莫地平可被聚氯乙烯(PVC)吸收,所以在输注尼莫地平时仅允许使用聚乙烯(PE)输液管。尼莫地平有轻微的光敏感性,应避免在太阳光直射下使用。如果输液过程中不可避免暴露于太阳下,应采用黑色、棕色或红色的玻璃注射器及输液管,或用不透光材料将输液泵和输液管包裹或遵医嘱。但如果在散射性日光或人工光源下,使用本品10小时内不必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
药品规格: |
100ml:20mg |
注册规格: |
100ml:20mg |
药品剂型: |
注射液 |
注册剂型: |
注射剂 |
包装材质: |
玻璃瓶 |
最小包装数量: |
1 |
最小包装单位: |
瓶 |
最小制剂单位: |
瓶 |
市场状态: |
上市 |
药品本位码: |
86904046000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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