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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
药品分类: |
西药 |
药品品牌名: |
无 |
药品通用名: |
沙丁胺醇 |
药品注册名: |
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13348 |
生产企业名称: |
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 |
医保分类: |
甲类 |
是否OTC: |
处方药 |
国产/进口: |
国产 |
功能主治: |
主要用于缓解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部病患(可逆性气道阻塞疾病)患者的支气管痉挛,及预防运动诱发的哮喘,或其它过敏原诱发的支气管痉挛。 |
有效期: |
24 |
用法用量: |
本品只能经口腔吸入使用。对吸气与吸药同步进行有困难的患者可借助储雾器。 成人: 缓解哮喘急性发作,包括支气管痉挛:以1揿100微克作为最小起始剂量,如有必要可增至2揿。 用于预防过敏原或运动引发的症状:运动前或接触过敏原前10-15分钟给药。对于长期治疗,最大剂量为每日给药4次,每次2揿 。 老年人用药: 老年患者的起始用药剂量应低于推荐的成年患者用量。如果没有达至充分的扩张支气管作用,应逐渐增加剂量 。 儿童: 用于缓解哮喘急性发作 ,包括支气管痉挛或在接触过敏原之前及运动前给药的推荐剂量为1揿,如有必要可增至2揿 。 长期治疗-最大剂量为每日给药4次,每次2揿 。 本品可借助储雾器对5岁以下婴 、幼儿给药 。 肝功能损害患者: 约60%的口服沙丁胺醇代谢成无活性形式(不仅包括片剂和糖浆, 同时也包括约90%的吸入剂量),肝功能的损害可造成原型沙丁胺醇的蓄积 。
肾功能损害患者: 约60-70%吸入药量或静脉注射的沙丁胺醇经尿液以原型排出。肾功能损害的患者需减少剂量以防止过度或延长的药物作用 。 随需要而使用本品,任一24小时内的用药量不得超过8揿。若需增加给药频率或突然增加用药量才能缓解症状,表明患者病情恶化或对哮喘控制不当,过量的药物会导致不良反应, 因此,只有在医生的指导下,才可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参见[注意事项])。 |
药品规格: |
100μg/揿,200揿/瓶 |
注册规格: |
100μg/揿(按沙丁胺醇计),200揿/瓶 |
药品剂型: |
气雾剂 |
注册剂型: |
气雾剂 |
包装材质: |
铝罐 |
最小包装数量: |
1 |
最小包装单位: |
盒 |
最小制剂单位: |
支 |
市场状态: |
上市 |
药品本位码: |
86904111000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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