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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干扰素注射液

    药品名称: 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
    版本: 2020年版
    来源: 三部
    分类: Ⅱ 治疗类
    内容: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埃希菌或腐生型假单胞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埃希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勘误应呈典型大肠埃希菌或腐生型假单胞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采用大肠埃希菌为载体的,其菌株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釆用腐生型假单胞菌为载体的,其菌株应呈棒状,可运动,有荚膜,无芽砲,涂片染色后应呈典型的革兰氏阴性。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采用大肠埃希菌为载体的,其菌种应为典型大肠埃希菌形态;采用腐生型假单胞菌为载体的,其菌种应为腐生型假单胞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采用大肠埃希菌为载体的,其菌种应符合大肠埃希菌生化反应特性;采用腐生型假单胞菌为载体的,其菌种的生化反应须不液化明胶,不水解淀粉和聚庞羟基丁酸酯(通则3605),不能利用反硝化作用进行厌氧呼吸,能够合成荧光色素。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9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收集到的菌体可在-20℃以下保存,保存时间应不超过1年。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干扰素α2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勘误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可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干扰素α2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将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笆。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规格

    300万IU/瓶;500万IU/瓶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3)。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相关蛋白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如:C18柱,4.6mmX25cm,粒径5μm或其他适宜的色谱柱),柱温为室温;以0.2%三氟乙酸-30%乙腈的水溶液为流动相A,以0.2%三氟乙酸-80%乙腈的水溶液为流动相B;流速为1.0ml/min;在波长210nm处检测;按下表进行梯度洗脱。

    对照品溶液及供试品溶液图谱中,干扰素主峰的保留时间约为20分钟。对照品溶液图谱中,氧化型峰相对于主峰的保留时间约为0.9,氧化型峰与主峰的分离度应不小于1.0。

    按面积归一化法只计算相对于主峰保留时间为0.7~1.4的相关蛋白峰面积,单个相关蛋白峰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3.0%,所有相关蛋白峰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5.0%。

    3.1.6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昭,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kD。

    3.1.7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

    3.1.8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IgG残留量应不高于l00ng(通则3416)。

    3.1.9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采用大肠埃希菌表达的制品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10%(通则3412)。釆用腐生型假单胞菌表达的制品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02%(通则3413)。

    3.1.10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華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

    3.1.12 等电点

    釆用大肠埃希菌表达的制品主区带应为4.0~6.7,采用腐生型假单胞菌表达的制品主区带应为5.7~6.7。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3 紫外光谱

    用水或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l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通则0401)。

    3.1.14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5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

    (Met)-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pH值

    应为6.5~7.5或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1)。

    3.3.3.2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通则3523)。

    3.3.5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 (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苯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支/瓶应小于10EU。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招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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