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甲型和乙型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病毒株分别接种鸡胚,经培养、收获病毒液、灭活病毒、浓缩和纯化后制成。用于预防本株病毒引起的流行性感冒。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鸡胚 毒种传代和制备用鸡胚应来源于SPF鸡群;疫苗生产用鸡胚应来源于封闭式房舍内饲养的健康鸡群,并选用9-11日龄无畸形、血管清晰、活动的鸡胚。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WHO推荐并提供的甲型和乙型流感病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规定。以WHO推荐并提供的流感毒株代次为基础,传代建立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至成品疫苗病毒总传代不得超过5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2.2.3.5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血凝素型别鉴定:应用相应(亚)型流感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进行血凝抑制试验或单向免疫扩散试验,结果应证明其抗原性与推荐的病毒株相一致。 2.2.3.2 病毒滴度 采用鸡胚半数感染剂量法(EID50)检查,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lg EID50/ml。 2.2.3.3 血凝滴度 采用血凝法检测,应不低于1∶160。 2.2.3.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5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6 外源性禽白血病病毒检测 用相应(亚)型的流感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中和毒种后,接种SPF鸡胚细胞,经培养,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检测培养物,结果应为阴性。 2.2.3.7 外源性禽腺病毒检测 用相应(亚)型流感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中和毒种后,接种SPF鸡胚肝细胞,经培养,分别用适宜的血清学方法检测其培养物中的Ⅰ型和Ⅲ型禽腺病毒,结果均应为阴性。 2.2.4 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于-20℃以下保存;液体毒种应于-60℃以下保存。 2.3 单价原液 2.3.1 病毒接种和培养 于鸡胚尿囊腔接种工作种子批毒种,置适宜温度下培养。一次未使用完的工作种子批毒种,不得再回冻继续使用。 2.3.2 病毒收获 筛选活鸡胚,置2~8℃冷胚一定时间后,收获尿囊液于容器内。逐容器取样进行尿囊收获液检定。 2.3.3 尿囊收获液合并 每个收获容器检定合格的含单型流感病毒的尿囊液可合并为单价病毒合并液。 2.3.4 病毒灭活 单价病毒合并液加入甲醛灭活病毒,具体工艺参数,包括收获液蛋白质含量和甲醛浓度等按批准的执行。病毒灭活到期后,每个病毒灭活容器应立即取样,分别进行病毒灭活验证试验,并进行细菌内毒素含量测定(也可在纯化后加入适宜浓度的甲醛溶液进行病毒灭活)。 2.3.5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将病毒灭活后的尿囊液样品做10倍系列稀释,取原倍、10-1及10-2倍稀释的病毒液分组接种鸡胚尿囊腔,每组接种10枚9~11日龄鸡胚,每胚接种0.2ml,置33~35℃培养72小时。24小时内死亡的不计数,每组鸡胚须至少存活80%。自存活的鸡胚中每胚取0.5ml尿囊液,按组混合后,再盲传一代,每组各接种10枚胚,每胚接种0.2ml,经33~35℃培养72小时后,取尿囊液进行血凝试验,结果应不出现血凝反应。 2.3.6 浓缩和纯化 2.3.6.1 超滤浓缩 单价病毒合并液经离心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澄清后,采用超滤法将病毒液浓缩至适宜蛋白质含量范围。超滤浓缩后病毒液应取样进行细菌内毒素含量测定。 2.3.6.2 纯化 超滤浓缩后的病毒液可采用柱色谱法或蔗糖密度梯度离心法进行纯化,采用蔗糖密度梯度离心法进行纯化的应用超滤法去除蔗糖。超滤后的病毒液取样进行细菌内毒素含量测定和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菌数应小于10CFU/ml。 2.3.7 除菌过滤 纯化后的病毒液经除菌过滤,可加入适宜浓度的硫柳汞作为抑菌剂,即为单价原液。 2.3.8 单价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9 单价原液保存 应于2~8℃保存。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根据各单价原液血凝素含量,将各型流感病毒按同一血凝素含量进行半成品配制(血凝素配制量可在15~18μg/剂范围内,每年各型别流感病毒株应按同一血凝素含量进行配制),可补加适宜浓度的硫柳汞作为抑菌剂,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3 规格 每瓶0.5ml或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或1.0ml,含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应为15μg。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尿囊收获液检定 3.1.1 微生物限度检查 按微生物计数法检测,菌数应小于105CFU/ml,沙门菌检测应为阴性(通则1105、通则1106与通则1107)。 3.1.2 血凝滴度 按2.2.3.3项进行,应不低于1∶160。 3.2 单价原液检定 3.2.1 鉴别试验 用相应(亚)型流感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进行血凝抑制试验或单向免疫扩散试验(方法见3.1.2项),结果证明抗原性与推荐病毒株相一致。 3.2.2 血凝素含量 采用单向免疫扩散试验测定血凝素含量。 将抗原参考品和供试品分别加至含有抗体参考品的1.5%琼脂糖凝胶板上,20~25℃放置至少18小时。用PBS浸泡1小时后,干燥、染色、脱色。准确测量抗原参考品和供试品形成的沉淀环直径,以抗原参考品形成的沉淀环的直径对其相应抗原浓度作直线回归,求得直线回归方程,代入供试品的沉淀环直径,即可得到供试品的血凝素含量,应不低于90μg/(株·ml)。 3.2.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4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血凝素含量的4.5倍(通则0731第二法)。 3.3 半成品检定 3.3.1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50μg/剂(通则3207第一法)。 3.3.2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50μg/剂(通则3115)。 3.3.3 血凝素含量 按3.2.2项进行,每剂中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含量应为配制量的80%~120%。 3.3.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用相应(亚)型流感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进行单向免疫扩散试验,结果应证明抗原性与推荐病毒株相一致。 3.4.2 外观 应为微乳白色液体,无异物。 3.4.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4.4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检查(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4.5 化学检定 3.4.5.1 pH值 应为6.8~8.0(通则0631)。 3.4.5.2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50μg/剂(通则3115)。 3.4.5.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200μg/剂(通则0731第二法),并不得超过疫苗中血凝素含量的4.5倍。 3.4.6 血凝素含量 按3.2.2项进行,每剂中各型流感病毒株血凝素含量应不低于标示量的80%。 3.4.7 卵清蛋白含量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检测,卵清蛋白含量应不高于250ng/剂。 3.4.8 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应不高于50ng/剂。 3.4.9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10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4.11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10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