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人T淋巴细胞免疫家兔后,取其血清经去除杂抗体、纯化、浓缩后,再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并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免疫血清 2.1.1 免疫用抗原 免疫用抗原为人胸腺细胞,或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中供血浆者标准的健康人血液分离的人淋巴细胞。胸腺供体的HBsAg、HCV抗体、HIV-1和HIV-2抗体以及梅毒血清学检查应为阴性。分离后T淋巴细胞数应不低于总细胞数的90%,红细胞数应不高于总细胞数的5%。 2.1.2 免疫用动物 免疫用家兔至少应符合普通级实验动物的要求(通则3601),体重为2000~2500g,检疫合格者方可使用。 2.1.3 免疫方法 按批准的免疫程序免疫。 2.1.4 采血及分离血清 加强免疫后,淋巴细胞毒试验效价达1:400时即可采血。分离的血清置-20℃以下保存。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2 原液 2.2.1 混合血清经56℃水浴30分钟灭能,辛酸-硫酸铵盐析分离纯化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纯化法,杂抗体吸收,再用DEAE--Sephadex A--50色谱纯化制备。 杂抗体吸收用的人红细胞、人血小板、人胎盘组织及人血浆的来源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相关规定。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适宜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至所需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 2.4.3 规格 复溶后每瓶5ml,含蛋白质25m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橙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无异物,无沉淀。 3.1.2 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脉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为10~30g/L。 3.1.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1.4 pH值 应为3.8~4.4(通则0631)。 3.1.5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5m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1.6 抗A、抗B血凝素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425),应不高于1:64。 3.1.7 人血小板抗体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427),应不高于1:4。 3.1.8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测定(通则3403),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1.9 效价 3.1.9.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515),应不低于1:512。 3.1.9.2 淋巴细胞毒试验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516),应不低于1:512。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蛋白质含量 应为0.8%~1.2%(通则0731第一法)。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兔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主要沉淀线应为兔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应为无色或淡橙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 3.3.2.2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30℃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除允许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5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 pH值 应为3.8~4.4(通则0631)。 3.3.3.3 蛋白质总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一法),根据每1ml蛋白质含量(g/ml)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为20~30mg。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3.3.5 麦芽糖含量 应为20~30g/L(通则3120)。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多聚体含量应不高于5.0%(通则3122)。 3.3.3.7 硫酸铵残留量 应不高于0.5g/L(通则3104)。 3.3.4 效价 3.3.4.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512(通则3515)。 3.3.4.2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512(通则3516)。 3.3.5 抗A、抗B血凝素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按1:5稀释后,依法测定(通则3425),应不高于1:64。 3.3.6 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通则3427)。 3.3.7 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检测(通则3403),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3.8 外源病毒污染检查 采用动物病毒敏感的细胞(如BHK21),每瓶(25cm2)培养细胞中加入供试品1ml,37℃培养7天为一代,连续盲传3代,细胞生长良好,无病毒感染引起的病变,判为合格。 3.3.9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2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5m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