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接种于Vero细胞,经培养、收获、浓缩、灭活病毒、纯化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狂犬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Vero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质量控制”规定。各级细胞库细胞代次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 每批原液的生产应来自复苏扩增后的同一细胞批。 2.1.2 细胞制备 取工作细胞库中的细胞,经复苏、扩增至接种病毒的细胞为一批。将复苏后的单层细胞消化,分散成均匀的细胞,加入培养液置适宜温度下培养成均匀单层细胞。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狂犬病病毒固定毒CTN-1V株、aGV株或经批准的其他Vero细胞适应的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规定。各种子批代次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狂犬病病毒固定毒CTN-1V株在Vero细胞上传代,至工作种子批传代次数应不超过35代;aGV株在Vero细胞上传代,至工作种子批传代次数应不超过15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采用小鼠脑内中和试验鉴定毒种的特异性。将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取适宜稀释度病毒液分别与狂犬病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试验组)和阴性血清(对照组)等量混合,试验组与对照组的每个稀释度分别接种11~13g小鼠6只,每只脑内接种0.03ml,逐日观察,3天内死亡者不计(动物死亡数量应不得超过试验动物总数的20%),观察14天。中和指数应不低于500。 2.2.3.2 病毒滴定 将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个稀释度脑内接种体重为11~13g小鼠至少6只,每只脑内接种0.03ml,逐日观察,3天内死亡者不计(动物死亡数量应不得超过试验动物总数的20%),观察14天。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5 lg L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5 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疫苗,腹腔注射体重为12~14g小鼠,每只0.5ml,免疫2次,间隔7天,为试验组。未经免疫的同批小鼠为对照组。初免后的第14天,试验组和对照组分别用10倍系列稀释的CVS病毒脑腔攻击,每只注射0.03ml,每个稀释度注射10只小鼠,逐日观察,3天内死亡者不计(动物死亡数量应不得超过试验动物总数的20%),观察14天。保护指数应不低于100。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于-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按2.1.2项进行。 2.3.2 培养液 采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如培养液含新生牛血清,其质量应符合要求(通则3604)。 2.3.3 对照细胞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细胞培养成致密单层后,将毒种接种细胞进行培养,病毒接种量及培养条件按批准的执行。 2.3.5 病毒收获 经培养适宜时间,收获病毒液。根据细胞生长情况,可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进行多次病毒收获。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同一次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单次病毒收获液。 2.3.6 单次病毒收获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 2.3.7 单次病毒收获液合并、浓缩 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单次病毒收获液可进行合并。合并后的病毒液,经超滤或其他适宜方法浓缩至规定的蛋白质含量范围。 2.3.8 病毒灭活 于浓缩后的病毒收获液中加入β-丙内酯灭活病毒,具体工艺参数,包括收获液蛋白质含量和β-丙内酯浓度等按批准的执行。灭活结束后于适宜的温度放置一定的时间,以确保β-丙内酯完全水解。病毒灭活到期后,每个病毒灭活容器应立即取样,分别进行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2.3.9 病毒灭活验证试验 取灭活后病毒液25ml接种于Vero细胞,每3cm2单层细胞接种1ml病毒液,37℃吸附60分钟后加入细胞培养液,培养液与病毒液量比例不超过1:3,每7天传1代,培养21天后收获培养液,混合后取样,脑内接种体重为11~13g小鼠20只,每只0.03ml,3天内死亡者不计(动物死亡数量应不得超过试验动物总数的20%),观察14天,应全部健存。 2.3.10 纯化 灭活后的病毒液采用柱色谱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纯化,纯化后加入适量人血白蛋白或其他适宜的稳定剂,即为原液。 2.3.11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原液按规定的同一蛋白质含量或抗原含量进行配制,且总蛋白质含量应不高于80μg/剂,加入适宜的稳定剂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或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或1.0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U。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0 lg L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2 蛋白质含量 取纯化后未加入人血白蛋白的病毒液,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应不高于80μg/剂。 3.2.3 抗原含量 可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2.4 Vero细胞DNA残留 采用荧光定量PCR法(通则3407第三法),应不高于3ng/剂。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按标示量加入所附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4.1 鉴别试验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检查,应证明含有狂犬病病毒抗原。 3.4.2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澄明液体,无异物。 3.4.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检查(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4.4 化学检定 3.4.4.1 pH值 应为7.2~8.0(通则0631)。 3.4.4.2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4.5 效价测定 应不低于2.5IU/剂(通则3503)。 3.4.6 热稳定性试验 应由生产单位在成品入库前取样测定。于37℃放置28天后,按3.4.5项进行效价测定,应不低于2.5IU/剂。 3.4.7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50ng/剂(通则3411)。 3.4.8 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应不高于50ng/剂。 3.4.9 Vero细胞蛋白质残留量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检测试剂盒应经验证。以系列稀释的Vero细胞蛋白质国家标准品制备标准曲线,将供试品稀释至适宜稀释度进行测定。Vero细胞蛋白质残留量应不高于6.0μg/剂。 3.4.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4.12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25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 4 疫苗稀释剂 疫苗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