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A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培养液,经提取获得的荚膜多糖抗原,纯化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A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A群脑膜炎奈瑟球菌CMCC 29201(A4)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主种子批启开后至工作种子批,传代应不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启开后至接种发酵罐培养,传代应不超过5代。 2.1.4 种子批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 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A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在25℃不生长。于35~37℃二氧化碳环境中培养16~20小时,长出光滑、湿润、灰白色的菌落,菌苔易取下,在0.85%~0.90%氯化钠溶液中呈现均匀混悬液。 2.1.4.2 染色镜检 应为革兰氏阴性双球菌、单球菌。 2.1.4.3 生化反应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产酸、不产气;不发酵乳糖、甘露醇、果糖及蔗糖(通则3605)。 2.1.4.4 血清学试验 取经35~37℃培养16~20小时的菌苔;混悬于含0.5%甲醛的0.85%~0.90%氯化钠溶液中,或56℃加热30分钟杀菌以后,使每1ml含菌1.0×109~2.0×109;与同群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反应,置35~37℃过夜,次日再置室温2小时观察结果。以肉眼可见清晰凝集现象(+)之血清最高稀释度为凝集效价,必须达到血清原效价之半。 2.1.5 种子批的保存 种子批应冻干保存于8℃及以下。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启开工作种子批菌种,经适当传代、检定培养特性及染色镜检合格后接种于培养基上,制备数量适宜的生产用种子。 2.2.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改良半综合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培养基。培养基不应含有与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能形成沉淀的成分。含羊血的培养基仅用于菌种复苏。 2.2.3 培养 采用培养罐液体培养。在培养过程中取样进行纯菌检查,涂片做革兰氏染色镜检,如发现污染杂菌,应废弃。 2.2.4 收获及杀菌 于对数生长期的后期或静止期的前期收获,取样进行菌液浓度测定及纯菌检查,合格后在收获的培养液中加入甲醛溶液杀菌。杀菌条件以确保杀菌完全又不损伤其多糖抗原为宜。 2.2.5 纯化 2.2.5.1 去核酸 将已杀菌的培养液离心后收集上清液,加入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充分混匀,形成沉淀;将已杀菌的培养物,离心去菌体后收集上清液,采用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沉淀法提取复合多糖。 2.2.5.2 沉淀多糖 取2.2.5.1的上清液,加入乙醇溶液沉淀多糖,沉淀物依次用无水乙醇、丙酮洗涤,沉淀物即为粗制多糖。应保存在-20℃以下,待纯化。 2.2.5.3 多糖纯化 将粗制多糖溶解于醋酸钠溶液中,用冷苯酚提取,离心收集上清液,并用适宜溶液透析或超滤;加入乙醇沉淀,沉淀物用无水乙醇及丙酮分别洗涤,用灭菌注射用水溶解,除菌过滤后即为多糖原液。提取过程应尽量在15℃以下进行。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7 保存及有效期 于-20℃以下保存。自收获杀菌之日起,疫苗总有效期应不超过60个月。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用适宜稀释剂稀释原液。每1次人用剂量含多糖30μg,可加适量乳糖等。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30℃,真空或充氮封口。 2.4.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5ml(10次人用剂量),含多糖300μg;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2.5ml(5次人用剂量),含多糖150μg。每1次人用剂量含多糖应不低于30μ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本品与A群脑膜炎奈瑟球菌抗体应形成明显沉淀线。 3.1.2 化学检定 3.1.2.1 固体总量 依法测定(通则3101)。A群多糖于50℃干燥至恒重。 3.1.2.2 蛋白质含量 应小于10mg/g(通则0731第二法)。 3.1.2.3 核酸含量 3.1.2.4 O-乙酰基含量 应不低于2mmol/g(通则3117)。 3.1.2.5 磷含量 应不低于80mg/g(通则3103)。 3.1.2.6 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 多糖分子的KD值应不高于0.40,KD值小于0.5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应大于76%(通则3419)。 3.1.2.7 苯酚残留量 每克固体总量中苯酚应不高于6.0mg(通则3113)。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4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应不高于25EU/μg;也可采用热原检查法(通则1142)检查,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05μg多糖,应符合规定。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装量差异检查、水分测定、多糖含量测定、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和异常毒性检查外,按制品标示量加入灭菌PBS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3.1.1项进行。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PBS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无异物。 3.3.2.2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2.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 多糖含量 每1次人用剂量多糖含量应不低于30μg。根据以下比例(多糖含量∶磷含量为1000∶75),先测定磷含量应不低于2.25μg(通则3103),再计算出多糖含量。 3.3.3.3 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 每5批疫苗至少抽1批检查多糖分子大小。KD值应不高于0.40,KD值小于0.5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应大于76%(通则3419)。 3.3.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5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为每只小鼠0.5ml,含1次人用剂量的制品;每只豚鼠5ml,含10次人用剂量的制品。 3.3.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05μg多糖,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250EU。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无菌、无热原PBS。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4.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 4.2 可见异物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4.3 pH值 应为6.8~7.2(通则0631)。 4.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4.5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应不高于0.25EU/ml。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