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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药品名称: 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版本: 2020年版
    来源: 三部
    分类: Ⅱ 治疗类
    内容: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去除抗补体活性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抑菌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 每批投产血浆应由1000名以上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3 组分Ⅱ、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使制品中IgG亚类齐全,其值与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相近;应能保留IgG的Fc段生物学活性(通则3514)。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使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50g/L,并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经批准的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三法)。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1.3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应不高于0.025%。

    3.1.5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1.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定量复溶至标示量,进行其余各项检定;或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各项检定,其结果需按标示量进行折算。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定,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5 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第一法),应符合规定。

    3.3.2.6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不低于240mOsmol/kg(通则0632)。

    3.3.2.7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50g/L(通则0731第一法)。按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浓度为5%,按通则0541第二法、第三法进行)。

    3.3.3.5 糖及糖醇含量

    如制品中加麦芽糖或蔗糖,应为90~110g/L;如加山梨醇或葡萄糖,则应为40~60g/L(通则3120)。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5.0%(通则3122)。

    3.3.4 抗体效价

    3.3.4.1 抗-HBs

    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或放射免疫方法进行检测,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6.0IU。

    3.3.4.2 白喉抗体

    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0HAU(通则3513)。

    3.3.5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

    应不高于35IU/ml(通则3409)。

    3.3.6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3.7 抗A、抗B血凝素

    应不高于1:64(通则3425)。

    3.3.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0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11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3.3.12 IgA残留量

    应为批准的要求(通则3428)。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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