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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伐沙班片
药品分类: |
西药 |
药品品牌名: |
无 |
药品通用名: |
利伐沙班 |
药品注册名: |
利伐沙班片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233474 |
生产企业名称: |
上海美优制药有限公司 |
医保分类: |
乙类 |
是否OTC: |
处方药 |
国产/进口: |
国产 |
功能主治: |
1. 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VTE)。
2. 用于治疗成人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和肺栓塞(PE);在完成至少6个月初始治疗后
DVT和/或PE复发风险持续存在的患者中,用于降低DVT和/或PE复发的风险。(血流动
力学不稳定PE患者参见[注意事项])
3. 用于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因素(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高血压、年龄≥75岁、糖尿病、
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以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
风险。
在使用华法林治疗控制良好的条件下,与华法林相比,利伐沙班在降低卒中及体循环栓
塞风险方面相对有效性的数据有限。 |
有效期: |
24 |
用法用量: |
利伐沙班给药方式:
口服。
利伐沙班 10mg 可与食物同服,也可以单独服用。
利伐沙班 15mg 或 20mg 片剂应与食物同服。
预防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的静脉血栓形成:
推荐剂量为口服利伐沙班 10 mg,每日 1 次。如伤口已止血,首次用药时间应在手术后
6~10 小时之间。
对于接受髋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 35 天。
对于接受膝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 12 天。
如果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每日服药一次。
治疗 DVT 和 PE,降低 DVT 和 PE 复发的风险
急性 DVT 或 PE 的初始治疗推荐剂量是前三周 15mg 每日两次;在初始治疗期后,后续
治疗的推荐剂量为 20mg 每日一次口服,大约在每天的相同时间给药。由重大的一过性危险
因素(如:近期大手术或创伤)引起 DVT 或 PE 的患者,应考虑短期治疗(至少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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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重大的一过性危险因素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 DVT 或 PE 的患者、无诱因的 DVT 或 PE 患
者、或有复发性 DVT 或 PE 史的患者,应考虑给予较长时间的治疗。
对于完成至少 6 个月标准抗凝治疗后持续存在 DVT 和/或 PE 风险的患者,为降低 DVT
和/或 PE 复发风险,推荐利伐沙班 10mg 每日一次口服。对于 DVT 或 PE 复发风险高的患者
(例如有复杂并发症的患者,或接受利伐沙班 10mg 每日一次但出现 DVT 或 PE 复发的患者),
应考虑利伐沙班 20 mg 每日一次。
在谨慎评估治疗获益与出血风险之后,应根据个体情况确定治疗持续时间和选择剂量
(参见[注意事项])。如表 1 所示。
表 1. 利伐沙班片用于 DVT 和 PE 的给药方案
时间段 给药方案 总日剂量
治疗和降低 DVT 和 PE
复发的风险
第 1 天-第 21 天 15 mg,每日两次 30 mg
从第 22 天起 20 mg,每日一次 20 mg
降低 DVT 和 PE 复发的
风险
完成至少6个月DVT
或 PE 治疗后
10 mg 每日一次,或
20 mg 每日一次
10 mg
或 20 mg
如果在 15mg 每日两次治疗期间(第 1 - 21 天)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
以确保每日服用 30mg 利伐沙班。这种情况下可能需一次服用两片 15mg 片剂。之后,应依
照用药建议继续接受常规的 15mg 每日两次给药。
如果在 20mg 每日一次治疗期间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依照推
荐剂量继续接受每日一次给药。避免为了弥补漏服的剂量而在一日之内将剂量加倍。
用于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风险
推荐剂量是 20mg 每日一次,该剂量同时也是最大推荐剂量,对于低体重和高龄(>75
岁)的患者,医师可根据患者的情况,酌情使用 15mg 每日一次。
在利伐沙班预防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获益大于出血风险的情况下,应接受长期治疗(参
见[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接受每日一次给药。不应为了
弥补漏服的剂量而在一日之内将剂量加倍。
因手术及其他干预治疗而停药
如果为了降低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的出血风险而必须停止抗凝治疗,则必须在干预前的
至少 24 小时停止使用利伐沙班,以降低出血风险。在决定是否将某个干预过程延迟至利伐
沙班最后一次给药 24 小时后时,必须权衡出血风险的升高与干预治疗的紧迫性。考虑到利
伐沙班起效快,在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之后,一旦确定已充分止血,应该立即重新使用利伐
沙班。如果在手术干预期间或之后无法服用口服药物,考虑给予非口服抗凝剂。
给药选择
对于不能整片吞服的患者,可在服药前将 10mg、15mg 或 20mg 利伐沙班片压碎,与苹
果酱混合后立即口服。在给予压碎的利伐沙班 15mg 或 20mg 片剂后,应当立即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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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鼻胃管(NG)或胃饲管给药:当确定胃管在胃内的位置后,也可将 10mg、15mg 或
20mg 利伐沙班片压碎,与 50mL 水混合成混悬液,通过鼻胃管或胃饲管给药。由于利伐沙
班的吸收依赖于药物释放的部位,应避免在胃远端给药,因为在胃远端给药可能会使药物吸
收下降,从而降低药物的暴露量。在给予压碎的利伐沙班 15mg 或 20mg 片剂后,应当立即
通过肠内营养方式给予食物。
压碎的 10mg、15 mg 或 20 mg 利伐沙班片在水或苹果酱中可稳定长达 4 小时。体外相
容性研究表明,利伐沙班没有从混悬液中吸附至 PVC 或硅胶鼻胃管。
从维生素 K 拮抗剂(VKA)转换为利伐沙班
对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风险的患者,应停用 VKA,在国际标准化比值(INR)≤3.0 时,
开始利伐沙班治疗。
对治疗 DVT 和 PE,降低 DVT 和 PE 复发风险的患者,应停用 VKA,在国际标准化比
值(INR)≤2.5 时,开始利伐沙班治疗。
将患者接受的治疗从 VKA 转换为利伐沙班时,INR 值会出现假性升高,但并不是衡量
利伐沙班抗凝活性的有效指标,因此,不建议使用 INR 来评价利伐沙班的抗凝活性。
从利伐沙班转换为维生素 K 拮抗剂(VKA)
利伐沙班转换为 VKA 期间可能出现抗凝不充分的情况。转换为任何其他抗凝剂的过程
中都应确保持续充分抗凝作用。应注意利伐沙班可促进 INR 升高。
对于从利伐沙班转换为 VKA 的患者,应联用 VKA 和利伐沙班,直至 INR≥2.0。在转
换期的前两天,应使用 VKA 的标准起始剂量,随后根据 INR 检查结果调整 VKA 的给药剂
量。患者联用利伐沙班与 VKA 时,检测 INR 应在利伐沙班给药 24 小时后,下一次利伐沙
班给药之前进行。停用利伐沙班后,至少在末次给药 24 小时后,可检测到可靠的 INR 值。
从非口服抗凝剂转换为利伐沙班
对正在接受非口服抗凝剂的患者,非持续给药的(例如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应在下
一次预定给药时停用非口服抗凝剂,并于 0~2 小时前开始服用利伐沙班,持续给药的(例
如普通肝素静脉给药),应在停药时开始服用利伐沙班。
从利伐沙班转换为非口服抗凝剂
停用利伐沙班,并在利伐沙班下一次预定给药时间时给予首剂非口服抗凝剂。
特殊人群
肾功能损害的患者
轻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 CrCl:50-80mL/min)的患者,无需调整利伐沙班剂量。
中度(肌酐清除率 30 - 49mL/min)或重度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 15–29 mL/min)患
者,推荐如下使用:
-对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术的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时,中度肾功能损
害(肌酐清除率 30 - 49mL/min)者无需调整剂量。避免在 CrCl<30mL/min 的患者中使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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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沙班。
-用于治疗 DVT 和 PE,降低 DVT 和 PE 复发的风险时:对于中度肾功能损害(肌酐
清除率 30 - 49mL/min)患者,前三周,患者应接受 15 mg 每日两次。此后,当推荐剂量为
20mg 每日一次时,如果评估得出患者的出血风险超过 DVT 及 PE 复发的风险,必须考虑将
剂量从 20mg 每日一次,降为 15mg 每日一次。使用 15mg 的建议基于 PK 模型,尚无临床
研究。当推荐剂量为 10mg 每日一次时,不需要调整推荐剂量。在 CrCl<30mL/min 的患者
中应避免使用利伐沙班。
-用于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以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风险时,推荐剂量为 15mg 每
日一次。肌酐清除率<15mL/min 的患者避免使用利伐沙班。
肝功能损害的患者
有凝血异常和临床相关出血风险的肝病患者,包括达到 Child Pugh B 级和 C 级的肝硬
化患者,禁用利伐沙班。
性别
无需调整剂量。
接受心脏复律的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
需要心脏复律的患者可以开始或继续服用利伐沙班。
对于既往未使用过抗凝剂治疗且接受经食道超声心动图(TEE)引导下的心脏复律治疗
的患者,应至少在心脏复律前4小时开始服用利伐沙班,以保证充分抗凝。对于所有患者,
在进行心脏复律之前应确认患者已经预先服用利伐沙班。对接受心脏复律的患者,在决定何
时启动抗凝治疗及抗凝治疗的持续时间时,应考虑已有的指南推荐。 |
药品规格: |
10mg |
注册规格: |
10mg |
药品剂型: |
片剂 |
注册剂型: |
片剂 |
包装材质: |
药用铝箔、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固体药用复合硬片 |
最小包装数量: |
10 |
最小包装单位: |
盒 |
最小制剂单位: |
片 |
市场状态: |
上市 |
药品本位码: |
8698335600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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