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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药品分类: |
西药 |
药品品牌名: |
衡力 |
药品通用名: |
A型肉毒毒素 |
药品注册名: |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S10970037 |
生产企业名称: |
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医保分类: |
乙类 |
是否OTC: |
处方药 |
国产/进口: |
国产 |
功能主治: |
用于眼睑痉挛,面肌痉挛等成人患者及某些斜视,特别是急性麻痹性斜视、共同性斜视、内分泌肌病引起的斜视及无法手术矫正或手术效果不佳的12岁以上的斜视患者。
暂时性改善65岁及65岁以下成人因皱眉肌和/或降眉间肌活动引起的中度至重度眉间纹。 |
有效期: |
36 |
用法用量: |
本品推荐剂量不可用与其他肉毒梭菌毒素制剂的剂量互换。本品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并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使用。如同其他所有药品一样,对于新病人起始剂量应从最低有效剂量开始。
对于本品的注射使用,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提供注射技术培训。
(1) 眼睑痉挛 采用上睑及下睑肌肉多点注射法,即上、下睑的内外侧或外眦部颞侧皮下眼轮匝肌共4或5点。每点起始量为2.5U/0.1ml。注射1周后有残存痉挛者可追加注射;病情复发者可作原量或加倍量(5.0U/0.1ml)注射。但1次注射总剂量应不高于55U,1月内使用总剂量不高于200U。
(2) 单侧面肌痉挛 除注射眼睑痉挛所列部位外,还需于面部中、下及颊部肌内注射3点。依病情需要,也可对眉部内、外或上唇或下颌部肌肉进行注射。每点起始量为2.5U/0.1ml。注射1周后有残存痉挛者可追加注射;病情复发者可作原量或加倍量(5.0U/0.1ml)注射。但1次注射总剂量应不高于55U,1月内使用总剂量不高于200U。
(3) 斜视 根据斜视的种类、部位,在0.5%地卡因表面麻醉下,籍肌电放大器或肌电仪引导,用同轴电极针注射不同的眼外肌。对垂直肌和小于20三棱镜度(20△)的水平斜视,每条肌肉起始量为1.25~2.5U;对20~40△的水平斜视,每条肌肉起始量为2.5U;对40~50△的水平斜视,每条肌肉的起始量为2.5U。以后根据药物反应,酌情增至5.0U/次;对1个月或以上的持久性VI神经麻痹,可向内直肌注射1.25~2.5U。
每条肌肉注射容积应不高于0.1ml。
对低矫者可作重复注射。对病情出现反复者可作不定期的增量或维持量注射,但每条肌肉最大用量不超过5U。
(4)暂时性改善65岁及65岁以下成人因皱眉肌和/或降眉间肌活动引起的中度至重度眉间纹。
用无菌30G针头注射。注射位点5点,左右皱眉肌各2点,降眉间肌1点,每点注射0.1ml(4单位),总剂量20单位。
注射前,拇指或食指应稍微用力放在眼眶下侧,以避免注射液向眼眶下渗透,在注射过程中,针头保持向上、向内侧的方向。 |
药品规格: |
每瓶含A型肉毒毒素50单位(U) |
注册规格: |
每瓶含A型肉毒毒素50单位(U)、100单位(U) |
药品剂型: |
冻干粉针 |
注册剂型: |
注射剂(注射用冻干制剂) |
包装材质: |
中性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药用卤化丁基橡胶塞 |
最小包装数量: |
1 |
最小包装单位: |
盒 |
最小制剂单位: |
瓶 |
市场状态: |
上市 |
药品本位码: |
869058970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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