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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莫唑胺胶囊
药品分类: |
西药 |
药品品牌名: |
无 |
药品通用名: |
替莫唑胺 |
药品注册名: |
替莫唑胺胶囊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10153 |
生产企业名称: |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医保分类: |
乙类 |
是否OTC: |
处方药 |
国产/进口: |
国产 |
功能主治: |
—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开始先与放疗联合治疗,随后作为辅助治疗。 —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 |
有效期: |
36 |
用法用量: |
"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的成人患者:
同步放化疗期
口服,每日剂量为 75mg/m2, 共 42 天,同时接受放疗(60Gy 分 30 次);随后接受 6 个周期的本品辅助治疗。根据患
者耐受程度可暂停用药,但无需降低剂量。同步放化疗期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绝对白细胞计数≥ 1.5×109/L, 血小板计数
≥ 100×109/L,普通毒性标准(CTC)—非血液学毒性≤ 1 级(除外脱发、恶心和呕吐),替莫唑胺可连续使用 42 天,直
至 49 天。治疗期间每周应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在同步化疗期间应按血液学和非血液学毒性标准(表 1)暂停或终止服用本品。
辅助治疗期:
替莫唑胺同步放化疗期结束后 4 周,进行 6 个周期的本品辅助治疗。第 1 周期的本品剂量是 150mg/m2/ 日,每日一次,
共 5 天,然后停药 23 天。每 2 周期开始时,如果第 1 周期 CTC 的非血液学毒性≤ 2 级(脱发、恶心和呕吐除外)、绝对
白细胞计数(ANC)≥ 1.5×109/L 和血小板计数≥ 100×109/L,则剂量可增至 200mg/m2/ 日。如果第 2 周期的剂量没有增加,
在以后的周期中也不应增加剂量。除出现毒性外,以后各周期的剂量维持在每日 200mg/m2。辅助治疗期间应按表 2 和表 3
降低剂量。
治疗期间,第 22 天(首剂本品后 21 天)应进行全细胞的计数。应按表 3 降低剂量或终止服用本品。
成人患者
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患者的本品起始剂量是 150mg/m2/ 日,共 5 天。如果下个周期第一天的 ANC ≥ 1.5×109/L 和血小板
计数≥ 100×109/L,则第 2 周期的剂量增为 200mg/m2/ 日。应根据 ANC 和血小板计数最低值调整本品的剂量。
儿童患者
在以前曾接受过化疗 3 岁或 3 岁以上的患儿中,每 28 天周期中本品口服起始剂量是 150mg/m2/ 日,共 5 天;如果没有
出现毒性,下个周期的剂量增至 200mg/m2/ 日。
治疗可继续到病变出现进展,最多为 2 年。 |
药品规格: |
20mg |
注册规格: |
20mg |
药品剂型: |
硬胶囊 |
注册剂型: |
胶囊剂 |
包装材质: |
聚乙烯塑料瓶装 |
最小包装数量: |
50 |
最小包装单位: |
瓶 |
最小制剂单位: |
粒 |
市场状态: |
上市 |
药品本位码: |
869001480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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