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甲型肝炎(简称甲肝)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提取病毒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甲型肝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人二倍体细胞(2BS株、KMB17株或其他批准的细胞株)。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质量控制”规定。每批原液的生产应来自复苏扩增后的同一细胞批。 各级细胞库代次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 2.1.2 细胞制备 取工作细胞库的细胞,经复苏、消化、置适宜温度下培养制备的一定数量并用于接种病毒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批。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甲肝病毒H2减毒株或L-A-1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规定。 H2减毒株原始种子传代应不超过第7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8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14代,生产的疫苗病毒代次应不超过第15代;L-A-1减毒株原始种子传代应不超过第22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25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26代,生产的疫苗病毒代次应不超过第27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用甲肝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及甲肝病毒抗体阴性血清分别与500~1000 CCID50/ml甲肝病毒等量混合,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置35℃培养至病毒增殖高峰期,提取甲肝病毒后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测定,经中和的病毒液检测结果应为阴性,证明甲肝病毒被完全中和;未经中和的病毒液检测结果应为阳性,证明为甲肝病毒。 2.2.3.2 病毒滴定 将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取至少3个稀释度,分别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置35℃培养至病毒增殖高峰期,收获后提取甲肝病毒,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测定,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ml。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5 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供试品可不经甲肝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中和,直接接种小鼠和细胞观察。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建立或变更主种子批时应确认主种子批的免疫原性,必要时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2.2.3.7 猴体安全及免疫原性试验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疫苗进行猴体试验。取甲肝病毒抗体阴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指标正常、体重为1.5~4.5kg的健康恒河猴或红面猴5只,于下肢静脉注射1次人用剂量的疫苗,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剂。试验猴于第0周、第4周、第8周肝穿刺做组织病理检查。于第0周、第2周、第3周、第4周、第6周、第8周采血测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及甲肝病毒抗体。应设2只猴为阴性对照。 试验组符合下列情况者判定合格: (1)至少4只猴抗体阳转; (2)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有一过性(1周次)升高者不超过2只猴; (3)肝组织无与接种供试品有关的病理改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重试: (1)接种猴抗体阳转率低于4/5; (2)抗体阳转前后2周内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异常升高超过2次; (3)试验猴不能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肝组织病理改变。 重试后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2.2.4 毒种保存 毒种应于-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按2.1.2项进行。 2.3.2 培养液 采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如培养液含新生牛血清,其质量应符合要求(通则3604),且甲肝抗体检测应为阴性。 2.3.3 对照细胞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将毒种接种细胞进行培养,病毒接种量及培养条件按批准的执行。 2.3.5 病毒收获物 于病毒增殖高峰期,采用适宜浓度的胰蛋白酶或其他适宜方法消化含甲肝病毒的细胞,并经离心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收集含甲肝病毒的细胞为病毒收获物。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同一次病毒收获物可合并为单次病毒收获物。 2.3.6 病毒收获物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病毒收获物保存 于-20℃以下保存,保存时间按批准的执行。 2.3.8 病毒提取 检定合格的病毒收获物经冻融和(或)超声波处理后,用适宜浓度的三氯甲烷抽提以提取病毒。 2.3.9 合并 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单次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一批。 2.3.10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11 原液保存 保存条件及时间按批准的执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原液按规定的同一病毒滴度进行配制,并加入适宜稳定剂,即为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或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或1.0ml,含甲型肝炎活病毒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病毒收获物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00 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00 lg CCID50/ml。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所附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4.1 鉴别试验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进行检测,应证明含有甲肝病毒抗原。 3.4.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澄明液体,无异物。 3.4.3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4.4 pH值 依法检查(通则0631),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4.5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检查(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4.6 三氯甲烷残留量 应不高于0.006%(通则0861)。 3.4.7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混合滴定,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剂。 3.4.8 热稳定性试验 应由生产单位在成品入库前取样测定,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2小时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剂,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0.50 lg。 3.4.9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50ng/剂(通则3411)。 3.4.10 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检测,应不高于50ng/剂。 3.4.11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12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4.13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50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 4 疫苗稀释剂 疫苗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