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698H1127O204N179S8 Mr 15547.01 Da (无Met)C693H1118O203N178S7 Mr 15415.82 Da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白细胞介素-2(简称人白介素-2)基因的大肠埃希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人白介素-2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白介素-2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白介素-2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埃希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埃希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埃希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埃希菌生化反应特性。 2.1.3.6 人白介素-2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8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釆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白介素-2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将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规格 5万IU/瓶;10万IU/瓶;20万IU/瓶;50万IU/瓶;100万IU/瓶;200万IU/瓶;400万IU/瓶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3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4)。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l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含适宜的表面活性剂);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白介素-2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白介素-2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5.5kD±1.6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 3.1.7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10%(通则3412)。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再进行测定。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00万IU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6.5~7.5,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1 紫外光谱 用水或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l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通则0401)。 3.1.12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 (Met)-Ala-Pro-Thr-Ser-Ser-Ser-Thr-Lys-Lys-Thr-Gln-Leu-Gln-Leu-Gl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00万IU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 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如制品中不含SDS,应为3.5~7.0。 3.3.3.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通则3524)。 3.3.5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再进行测定。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支/瓶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3.3.9 乙腈残留量 如工艺中采用乙腈,则照气相色谱法(通则0521)进行。色谱柱釆用石英毛细管柱,柱温45℃,气化室温度150℃,检测器温度300℃,载气为氮气,流速为每分钟4.0ml,用水稀释乙腈标准溶液使其浓度为0.0004%,分别吸取1.0ml上述标准溶液及供试品溶液顶空进样400μl,通过比较标准溶液和供试品溶液的峰面积判定供试品溶液乙腈含量。乙腈残留量应不高于0.0004%。 4 稀释剂 稀释剂应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要求。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