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抑菌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 血浆应无凝块,无纤维蛋白析出,非脂血,无溶血。 2.1.3 血浆,去除冷沉淀、凝血因子Ⅷ的血浆及组分Ⅲ沉淀均可用于生产。 2.1.4 组分Ⅲ沉淀应冻存于-20℃以下,保存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2 原液 2.2.1 可采用凝胶吸附法或低温乙醇和聚乙二醇分离蛋白并经凝胶吸附法制备,亦可采用经批准的其他方法制备。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可加适宜稳定剂。如加肝素,则每1IU人凝血因子Ⅸ的肝素不超过0.5IU。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立即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每瓶含人凝血因子Ⅸ 100IU、200IU、300IU、400IU、l000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 3.1.2 人凝血因子Ⅸ效价 应不低于10IU/ml(通则3519)。 3.1.3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一法)。 3.1.4 人凝血因子Ⅸ比活性 应不低于0.5IU/mg蛋白质。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人凝血因子Ⅸ 30IU,应符合规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聚乙二醇(PEG)残留量、活化的凝血因子活性检查、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残留量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绿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无色、淡黄色、淡蓝色或黄绿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乳光。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检测,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将供试品平衡至20~30℃,按标示量加入20~30℃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5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6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 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 3.3.3.3 钠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160mmol/L(通则3110)。 3.3.3.4 枸橼酸离子含量 应不高于25mmol/L(通则3108)。 3.3.3.5 聚乙二醇残留量 如采用聚乙二醇分离制备,加适量稀释剂溶解至人凝血因子Ⅸ 20IU/ml进行检定,其残留量应不高于0.5g/L(通则3202)。 3.3.3.6 糖含量 如制品中添加糖作稳定剂,其含量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3120)。 3.3.3.7 氨基酸含量 如制品中添加氨基酸作稳定剂,其含量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3123)。 3.3.4 效价 3.3.4.1 人凝血因子Ⅸ 依法测定(通则3519)。根据每lml人凝血因子Ⅸ效价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人凝血因子Ⅸ效价,应为标示量的80%~140%。根据蛋白质含量(通则0731第一法)和每1ml人凝血因子Ⅸ效价,计算比活性,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0.5IU。 3.3.4.2 人凝血因子Ⅱ 依法测定(通则3517)。根据每1ml人凝血因子Ⅱ效价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人凝血因子Ⅱ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的80%。 3.3.4.3 人凝血因子Ⅶ 依法测定(通则3518)。根据每1ml人凝血因子Ⅶ效价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人凝血因子Ⅶ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的80%。 3.3.4.4 人凝血因子Ⅹ 依法测定(通则3520)。根据每lml人凝血因子Ⅹ效价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人凝血因子Ⅹ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的80%。 3.3.5 人凝血酶活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422),应符合规定。 3.3.6 肝素含量 每1IU人凝血因子Ⅸ的肝素含量应不高于0.5IU(通则3424)。 3.3.7 活化的凝血因子活性检查 加适量稀释剂溶解至人凝血因子Ⅸ 20IU/ml进行检定(通则3423),应符合规定。 3.3.8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9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10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豚鼠注射剂量为每只5ml(含人凝血因子Ⅸ 10IU/ml),小鼠注射剂量为每只0.5ml(含人凝血因子Ⅸ 10lU/ml),应符合规定。 3.3.11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人凝血因子Ⅸ 30IU,应符合规定。 3.3.12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如采用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灭活病毒,则应加适量稀释剂溶解至人凝血因子Ⅸ 20IU/ml后,检测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残留量。 3.3.12.1 磷酸三丁酯残留量 应不高于10μg/ml(通则3205)。 3.3.12.2 聚山梨酯80残留量 应不高于100μg/ml(通则3203)。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