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风疹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风疹。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人二倍体细胞2BS株、MRC-5株或经批准的其他细胞株。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质量控制”规定。 每批原液的生产应来自复苏扩增后的同一细胞批。 各级细胞库代次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 2.1.2 细胞制备 取工作细胞库中的细胞,经复苏、消化,置适宜温度下静置或旋转培养制备的一定数量并用于接种病毒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批。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株为风疹病毒BRDⅡ减毒株或经批准的其他经人二倍体细胞适应的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规定。 BRDⅡ株原始种子为第25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28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31代。生产疫苗的病毒代次应不超过第32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100~500 CCID50/ml的病毒液与适当稀释的风疹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RK-13细胞,置32℃培养7~10天判定结果。风疹病毒应被完全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100 CCID50/ml。 2.2.3.2 病毒滴定 将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RK-13细胞,置32℃培养7~10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5 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建立或变更主种子批时应确认主种子批的免疫原性,必要时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2.2.3.7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的毒种应进行猴体神经毒力试验,以证明无神经毒力。每次至少用10只风疹抗体阴性的易感猴,每侧丘脑接种0.5ml(应不低于1个人用剂量的病毒量),观察17~21天,不应有麻痹及其他神经症状岀现。注射后48小时内猴死亡数不超过2只可以更换;如超过20%,即使为非特异性死亡,试验也不能成立,应重试。观察期末,每只猴采血测风疹病毒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80%,并处死解剖,对大脑和脊髓的适当部位做病理组织学检查,应为阴性。每次试验同时有2只易感猴作为对照,待试验猴处死后10天,第2次采血,对照猴风疹抗体应仍为阴性。 2.2.4 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于-20℃以下保存;液体毒种应于-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按2.1.2项进行。 2.3.2 培养液 采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如培养液含新生牛血清,其质量应符合要求(通则3604)。 2.3.3 对照细胞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将毒种接种细胞进行培养,病毒接种量及培养条件按批准的执行。 2.3.5 病毒收获 观察细胞病变达到适宜程度时,收获病毒液。根据细胞的生长情况,可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进行多次病毒收获。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同一次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单次病毒收获液。 2.3.6 单次病毒收获液保存 按批准的执行。 2.3.7 单次病毒收获液合并 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多个单次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一批原液。 2.3.8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9 原液保存 按批准的执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原液按规定的同一病毒滴度进行适当稀释,加入适宜稳定剂,即为半成品。多批检定合格的原液可制成一批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或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风疹活病毒应不低于3.2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 CCID50/ml。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所附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4.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4.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4.3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4.4 pH值 依法检查(通则0631),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4.5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检查(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4.6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混合滴定,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5 lg CCID50/ml。 3.4.7 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试验应由生产单位在成品入库前取样测定,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天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5 lg CCID50/ml,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lg。 3.4.8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50ng/剂(通则3411)。 3.4.9 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应不高于50ng/剂。 3.4.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4.12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50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 4 疫苗稀释剂 疫苗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8个月。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