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狂犬病病毒固定毒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得的液体抗狂犬病球蛋白制剂。用于配合狂犬病疫苗预防狂犬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 2.2.2 采血与分离血浆 按“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进行。用动物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100IU/ml时,即可釆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抑菌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通则1101)。 2.3 胃酶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胃酶配制成1mg/ml溶液,进行类A血型物质含量测定(通则3415),应不高于1.0μg/ml。 2.4 原液 2.4.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抗狂犬病效价应不低于80IU/ml(通则3512)。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4.2 制备 2.4.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如果必要还可加入适量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4.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4.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可加入适量硫柳汞或间甲酚作为抑菌剂,然后澄清、除菌过滤。 纯化后的抗血清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4.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5 半成品 2.5.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5.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6 成品 2.6.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6.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6.3 规格 每瓶2.0ml,含狂犬病抗体应不低于400IU或每瓶 5.0ml,含狂犬病抗体应不低于1000lU。 2.6.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通则3512)。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 按通则3512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狂犬病病毒。 3.3.1.2 免疫双扩散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进行,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或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18),供试品应与马IgG抗体反应呈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2.2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通则0631)。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通则0731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通则3107)。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通则3104)。 3.3.3.5 抑菌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通则3115);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2.5g/L(通则3114)。 3.3.3.6 甲苯残留量 生产工艺中如添加甲苯,需检测甲苯残留量,应不高于0.089%(通则0861)。 3.3.3.7 分子大小分布 完整IgG与聚合物的含量之和应不高于5%。(通则3128)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质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通则0541第三法),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和IgG含量 采用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通则0541第五法)测定,上样量约25μg,F(ab')2含量应不低于60%;IgG含量应不高于5%。 3.3.5 抗体效价 抗狂犬病血清效价应不低于200IU/ml(通则3512)。每瓶抗狂犬病血清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