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分离、提纯,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抑菌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 血浆应无凝块、无纤维蛋白析出,非脂血,无溶血。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人纤维蛋白原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可加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立即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0.5g/瓶,1.0g/瓶。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的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6.5~7.5。 3.1.2 纯度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每1ml含纤维蛋白原2~3mg,测定蛋白质含量(P,g/L)(通则0731第一法)。 另取上述供试品溶液10ml,加入等量含3IU/ml的凝血酶溶液(含0.05mmol/L氯化钙),于37℃放置20分钟,以每分钟2500转离心或过滤分离沉淀,用0.85%~0.90%氯化钠溶液洗3次后,测定可凝固蛋白质含量(F,g/L)(通则0731第一法),按下式计算供试品的纯度,应不低于70.0%。 纤维蛋白原纯度(%)=F/P×100% 3.1.3 凝固活力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分别稀释凝血酶溶液至3IU/ml,供试品溶液至3mg/ml备用。于反应管内加入已预热至37℃的凝血酶溶液(3IU/ml)适量,再加入等量的供试品溶液(3mg/ml),摇匀。置37℃用自动检测仪器记录凝固时间。两次测定结果平均值应不超过60秒。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纤维蛋白原30mg,应符合规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或专用稀释剂,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灰白色或淡黄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澄明溶液,可带轻微乳光。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检测,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将供试品平衡至30~37℃,按标示量加入30~37℃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30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除允许有少量絮状物或蛋白颗粒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5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2.6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不低于240mOsmol/kg(通则0632)。 3.3.2.7 稳定性试验 将供试品复溶后置30~37℃水浴中保温60分钟,应无凝块或纤维蛋白析出。 3.3.3 化学检定 3.3.3.1水分 应不高于5.0%(通则0832)。 3.3.3.2 pH值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6.5~7.5。 3.3.3.3 纯度 按3.1.2项进行。 3.3.3.4 纤维蛋白原总量 根据3.3.3.3项测得的可凝固蛋白质含量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纤维蛋白原总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5 枸橼酸离子含量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3108)。 3.3.3.6 糖含量 如制品中加葡萄糖或蔗糖,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3120)。 3.3.3.7 氯离子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3107),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3.8 氨基酸含量 如制品中加氨基酸,其含量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3123)。 3.3.4 凝固活力 按3.1.3项进行。 3.3.5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异常毒性检查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8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纤维蛋白原30mg,应符合规定。 3.3.9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如采用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灭活病毒,则应检测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残留量。 3.3.9.1 磷酸三丁酯残留量 应不高于10μg/ml(通则3205)。 3.3.9.2 聚山梨酯80残留量 应不高于100μg/ml(通则3203)。 4 稀释剂 稀释剂的生产及检定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