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制成的二价液体疫苗,用于预防Ⅰ和Ⅲ型脊髓灰质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人二倍体细胞(2BS株、KMB17株或经批准的其他人二倍体细胞)。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质量控制”规定。 每批原液的生产应来自复苏扩增后的同一细胞批。 各级细胞库代次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 2.1.2 细胞制备 取工作细胞库中的细胞,经复苏、消化、置适宜温度下静置或旋转培养制备的一定数量并用于接种病毒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批。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Ⅲ型减毒株;可用Ⅰ、Ⅲ型Sabin株,Ⅰ、Ⅲ型Sabin纯化株,中Ⅲ2株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各型Sabin毒株和Pfizer株来源于世界卫生组织(WHO),中Ⅲ2株来源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规定。 2.2.2.1 原始种子 原始毒种Ⅰ、Ⅲ型Sabin株及中Ⅲ2株均由毒种研制者制备和保存。 2.2.2.2 主种子批 主种子批Ⅰ型Sabin株的传代应不超过SO+2,Ⅲ型Sabin株应不超过SO+1;中Ⅲ2株传代水平应不超过中Ⅲ22代;Ⅲ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 1。 2.2.2.3 工作种子批 原始种子至工作种子批Ⅰ型Sabin株传代不得超过3代,Ⅲ型Sabin株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传代不得超过2代,中Ⅲ2株传代不得超过3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除另有规定外,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进行2.2.3.1—2.2.3.10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或Ⅲ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病毒供试品混合,置37℃±0.5℃孵育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5℃±0.5℃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2.2.3.2 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取适宜的至少3个稀释度病毒液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5℃±0.5℃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4 分枝杆菌检查 以草分枝杆菌(CMCC 95024)或牛分枝杆菌菌株BCG作为阳性对照菌。取阳性对照菌接种于罗氏固体培养基,于37℃培养3~5天收集培养物,以0.85%~0.90%氯化钠溶液制成菌悬液,采用细菌浊度法确定菌含量,该菌液浊度与中国细菌浊度标准一致时活菌量约为2×107CFU/ml。稀释菌悬液,取不高于100CFU的菌液作为阳性对照。 供试品小于1ml时采用直接接种法,将供试品全部接种于适宜固体培养基(如罗氏培养基或Middlebrook 7H10培养基),每种培养基做3个重复;并同时设置阳性对照。将接种后的培养基置于37℃培养56天,阳性对照应有菌生长,接种供试品的培养基未见分枝杆菌生长,则判为合格。 供试品大于1ml时采用薄膜过滤法集菌后接种培养基。将供试品以0.22μm滤膜过滤后,取滤膜接种于适宜固体培养基,同时设阳性对照。所用培养基、培养时间及结果判定同上。 2.2.3.5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6 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2.3.7 家兔检查 取体重为1.5~2.5kg的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其中1.0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做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观察到期后动物应全部健存。 2.2.3.8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305),应符合规定。 2.2.3.9 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0℃±0.1℃及40.0℃±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A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A对照在36.0℃±0.1℃的病毒滴度与40.0℃±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 1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 2.2.3.10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4),应为阴性。 2.2.3.11 免疫原性检查 建立或变更主种子批时应确认主种子批的免疫原性,必要时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2.2.4 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入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溶液,于-60℃以下保存。 2.3 单价原液 2.3.1 细胞制备 按2.1.2项进行。 2.3.2 培养液 采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如培养液含新生牛血清,其质量应符合要求(通则3604)。 2.3.3 对照细胞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将毒种接种细胞,培养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病毒接种量及培养条件按批准的执行。 2.3.5 病毒收获 同一细胞批收获的病毒液经澄清过滤,为单一病毒收获液。 2.3.6 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单一病毒收获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于-20℃及以下保存不超过6个月。 2.3.8 单一病毒收获液合并或浓缩 同一细胞批制备的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合格后可合并,即为单价原液,合并可在浓缩前或浓缩后进行。 2.3.9 单价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10 单价原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于-20℃及以下保存不超过6个月。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单价原液加入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溶液,经除菌过滤后即为单价半成品。取适量Ⅰ型、Ⅲ型单价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即为二价疫苗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3 规格 每瓶0.5ml(5人份)、1.0ml(10人份)或2.0ml(20人份)。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l),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6.12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0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0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2 单价原液检定 3.2.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2.2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ml。 3.2.3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305),应符合规定。 3.2.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5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3 半成品检定 3.3.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单价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ml。二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12 lg CCID50/ml,其中Ⅰ型应不低于7.00 lg CCID50/ml,Ⅲ型应不低于6.50 lg CCID50/ml 3.3.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Ⅲ型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本品混合,置37C±0.5℃中和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5℃±0.5℃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岀现。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4.2 外观 应为澄清无异物的橘红色液体。 3.4.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4.4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二价疫苗每1次人用剂量0.1ml,总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12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0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0 lg CCID50。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试验应当由生产单位在成品入库前取样测定,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37℃放置48小时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定,每1次人用剂量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0.5 lg。 3.4.6 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细胞制备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应不高于50ng/剂。 3.4.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8 pH值 依法检查(通则0631),pH应在6.5~7.5。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自生产之日起,于-20℃及以下保存,运输应在批准的条件下进行,有效期为24个月。生产日期为半成品配制日期。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