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破伤风类毒素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采用硫酸铵盐析、超滤和柱色谱等工艺纯化制成的液体免疫球蛋白F(ab')2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梭菌引起的感染。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 2.2.2 采血与分离血浆 按“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进行。用动物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免疫血清效价,不低于1200IU/ml时,即可采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抑菌剂。 2.3 胃酶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胃酶配制成lmg/ml溶液,进行类A血型物质含量测定(通则3415),应不高于1.0μg/ml。 2.4 原液 2.4.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破伤风抗毒素效价应不低于1000lU/ml(通则3508)。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4.2 制备 2.4.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如果必要还可加入适量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4.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柱色谱等步骤进行纯化。 2.4.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可加入适量间甲酚作为抑菌剂,可加入适量甘氨酸作为保护剂,然后澄清、除菌过滤。 纯化后的马破伤风免疫球蛋白F(ab')2原液应置于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4.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5 半成品 2.5.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5.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6 成品 2.6.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6.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6.3 规格 每瓶0.75ml,含马破伤风免疫球蛋白F(ab')21500IU(预防用)或每瓶2.5ml,含马破伤风免疫球蛋白F(ab')210 000IU(治疗用)。 2.6.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通则3508)。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通则3508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破伤风毒素;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供试品应与破伤风类毒素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釆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进行,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或釆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18),供试品应与马IgG抗体反应呈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2.2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通则0631)。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50g/L(通则0731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3107),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通则3104)。 3.3.3.5 间甲酚含量 如加间甲酚作抑菌剂,含量应不高于2.5g/L(通则3114)。 3.3.3.6 甘氨酸含量 如加甘氨酸作保护剂,含量应为8.0~12.0g/L(通则3123)。 3.3.3.7 甲苯残留量 生产工艺中如添加甲苯,需检测甲苯残留量,应不高于0.089%(通则0861)。 3.3.3.8 苯酚残留量 生产工艺中如添加苯酚,需检测苯酚残留量,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质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通则0541第三法),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和IgG含量 釆用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通则0541第五法)测定,上样量约25μg,F(ab')2含量应不低于70%;IgG含量应不高于5%。 3.3.4.3 分子大小分布 完整IgG与聚合物的含量之和应不高于5%(通则3128)。 3.3.5 抗体效价 预防用的效价应不低于2000IU/ml,治疗用的效价应不低于4000lU/ml。比活性为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75 000IU(通则3508)。每瓶马破伤风免疫球蛋白F(abz)2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3.0ml。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除另有规定外,预防用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治疗用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8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