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白喉杆菌,在适宜的培养基中培养产生的毒素经甲醛脱毒、精制,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6个月~12岁的儿童预防白喉。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采用白喉杆菌PW8株(CMCC 38007)或由PW8株筛选的产毒高、免疫力强的菌种,或其他经批准的菌种。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主种子批自启开后传代不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启开后至疫苗生产,传代应不超过10代。 2.1.4 种子批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 在吕氏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白色、圆形突起、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在亚碲酸钾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黑色、具金属光泽。在血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呈灰白色、不透明、不产生α溶血素。 2.1.4.2 染色镜检 应为革兰氏染色阳性,具异染颗粒;菌体呈一端或两端膨大、杆状,菌体排列呈栅栏状X形或Y形。 2.1.4.3 生化反应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半乳糖,均产酸不产气;不发酵蔗糖、甘露醇、乳糖(通则3605)。 2.1.4.4 特异性中和试验 接种在Elek's琼脂培养基上,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线。 2.1.5 种子批的保存 种子批应冻干保存于8℃及以下。 2.2 类毒素原液 2.2.1 毒素 2.2.1.1 生产用种子 工作种子批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由工作种子批传代于适宜的培养基,然后传代至产毒培养基种子管2~3代,再传至产毒培养基培养制成生产用种子。 2.2.1.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胰酶牛肉消化液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培养基。 2.2.1.3 产毒 采用培养罐液体培养,培养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凡经镜检或纯菌检查发现污染者应废弃。 2.2.1.4 收获 检测培养物滤液或离心上清液,毒素浓度不低于150Lf/ml时收获。 2.2.2 精制 2.2.2.1 可采用硫酸铵、活性炭二段盐析法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方法精制。 2.2.2.2 透析过程可加适量抑菌剂,有肉眼可见染菌者应废弃。 2.2.2.3 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精制方法制造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后除菌过滤者为一批。 2.2.3 脱毒 2.2.3.1 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的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精制毒素亦可加适量赖氨酸后再加甲醛溶液脱毒。 2.2.3.2 脱毒到期的类毒素或精制类毒素应每瓶取样做絮状单位(Lf)测定。 2.2.3.3 脱毒检查 脱毒到期的类毒素或精制类毒素应每瓶取样进行脱毒检查。用灭菌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分别稀释成100Lf/ml,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每只家兔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供试品各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试验毒素0.1ml,另注射0.1ml灭菌0.85%~0.90%氯化钠溶液作为阴性对照,于96小时判定结果。供试品注射部位应无反应或仅有极微反应,锡克毒素反应应为阳性,阴性对照应无反应。 2.2.3.4 脱毒不完全者可继续脱毒,必要时可补加适量甲醛溶液。 2.2.3.5 精制类毒素可加0.1g/L硫柳汞为抑菌剂,毒素精制法制造的精制类毒素未除游离甲醛者可免加抑菌剂。 2.2.4 类毒素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5 保存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自脱毒试验合格之日起,原液有效期为42个月,疫苗总有效期为72个月。 2.3 半成品 2.3.1 佐剂配制 2.3.1.1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时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2.3.1.2 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2.3.1.3 氢氧化铝原液应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2.3.2 吸附类毒素的配制 按适宜的方法配制,使每1ml半成品含白喉类毒素30~50Lf,氢氧化铝含量不高于3.0mg/ml,可加0.05~0.1g/L的硫柳汞作为抑菌剂,补加氯化钠至8.5g/L。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类毒素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4~7.4(通则0631)。 3.1.2 絮状单位(Lf)测定 依法检查(通则3506),应符合规定。 3.1.3 纯度 每1mg蛋白氮应不低于1500Lf。 3.1.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5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瓶原液取样,等量混合,用0.85%~0.90%氯化钠溶液稀释50Lf/ml,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5ml,观察30天。前5天注意观察注射局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分别称体重。观察期间每只动物体重不得持续下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应比注射前增加,注射局部无坏死,无连片脱皮、无脱毛,后期不得有麻痹症状。 3.1.6 毒性逆转试验 每瓶原液取样,用PBS(pH7.0~7.4)分别稀释至30~50Lf/ml,置37℃ 42天,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于每只家兔背部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原液各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试验毒素0.1ml,另注射0.1ml PBS作为阴性对照,于72小时判定结果。原液注射部位红肿反应直径应不高于15mm,锡克毒素反应应为阳性,阴性对照应无反应。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同3.3.4效价测定);(2)疫苗用批准的方法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做絮状试验(通则3506),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取上清液,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通则3403),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振摇后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3.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通则0631)。 3.3.3.2 铝含量 应不高于0.52mg/剂(通则3106)。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通则3107)。 3.3.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05mg/剂(通则3115)。 3.3.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1mg/剂(通则3207第一法)。 3.3.4 效价测定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30IU(通则3505)。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30天可吸收不完全。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分别称体重,到期每只豚鼠体重比注射前增加,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