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甘精胰岛素原料药与适量的抑菌剂、渗透压调节剂配制而成。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原料 应符合“甘精胰岛素”2.1~2.2项下的规定。 2.2 半成品 2.2.1 配制与除菌 按照经批准的配方配制制剂溶液,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适宜的温度。 2.2.2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2.3.3 规格 3ml∶300单位(笔芯);3ml∶300单位(预填充)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如需对原液进行稀释或加入其他辅料配制半成品,应确定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按3.1.1项和3.1.2项进行。 3.1.1 无菌检查 按薄膜过滤法处理,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2 细菌内毒素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ml中含细菌内毒素的量应小于80EU。 3.2 成品检定 3.2.1 性状 应为无色或几乎无色的澄明液体。 3.2.2 鉴别 3.2.2.1 含量测定项下记录的色谱图中,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3.2.2.2 在间甲酚检查项下记录的色谱图中,供试品溶液间甲酚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溶液间甲酚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3.2.3 检查 3.2.3.1 pH值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0631),pH值应为3.5~4.5。 3.2.3.2 溶液的澄清度 取本品,溶液应澄清,如显浑浊,与1号浊度标准液(通则0902)比较,不得更浓。 3.2.3.3 有关物质 照含量测定项下的方法,记录色谱图,除去间甲酚峰和溶剂峰,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最大有关物质不得过1.0%,有关物质总和不得过3.0%。 3.2.3.4 高分子蛋白质 取本品5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照“甘精胰岛素”项下方法检查,除去保留时间大于甘精胰岛素主峰的其他峰面积,按峰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保留时间小于甘精胰岛素主峰的所有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0.3%。 3.2.3.5 锌 取本品适量,用0.01mol/L盐酸溶液制成每1ml中含锌0.4~0.8μg的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照“甘精胰岛素”项下的方法检查,每100单位中含锌量应为20~40μg。 3.2.3.6 间甲酚 取间甲酚(纯度≥99.5%),精密称定,用0.01mol/L盐酸溶液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间甲酚0.27mg的溶液,作为间甲酚对照溶液;精密量取本品1.0ml,置10ml量瓶中,用0.01mol/L盐酸溶液稀释至刻度,作为供试品溶液。照含量测定项下的色谱条件,检测波长为270nm。精密量取间甲酚对照溶液和供试品溶液各20μl,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含间甲酚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3.2.3.7 无菌检查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3.8 细菌内毒素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00单位中含细菌内毒素应小于80EU。 3.2.3.9 不溶性微粒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0903),含10μm及10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6000个/容器;含25μm及25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600个/容器。 3.2.3.10 装量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0102),每支(瓶)的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量。 3.2.3.11 可见异物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2.4 含量测定 精密量取本品适量,加0.01mol/L盐酸溶液制成每1ml中约含10单位的溶液(临用新配),作为供试品溶液。取供试品溶液20μl,照“甘精胰岛素”项下的方法测定,含甘精胰岛素应为标示量的95.0%~105.0%。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及运输,避免冰冻。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