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中提取的凝血酶原复合物,经活化、提纯,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均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抑菌剂和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方法制备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经氯化钙活化、纯化、并经病毒灭活处理、超滤浓缩后即为人凝血酶原液。 2.2.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可加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立即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500IU/瓶,1000IU/瓶,2500IU/瓶。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脂包膜和非脂包膜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3~7.6(通则0631)。 3.1.2 人凝血酶效价 将人凝血酶国家标准品按标示量用注射用水复溶后,用含1%人血白蛋白的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成不同的浓度(如20IU/ml、10IU/ml、5IU/ml、2.5IU/ml),取不同稀释度的标准品各0.1ml,37℃保温2分钟,加入2mg/ml纤维蛋白原溶液0.3ml,平行检测二管,用自动血凝仪记录凝集时间。将供试品用含1%人血白蛋白的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成不同的浓度,取适宜稀释度的供试品溶液0.1ml替代标准品溶液,同法操作。以人凝血酶国家标准品溶液效价(IU/ml)的对数对应相应凝固时间(秒)的对数作直线回归,求得直线回归方程。计算供试品溶液人凝血酶的效价,再乘以稀释倍数,即为供试品人凝血酶效价(IU/ml)。原液中人凝血酶效价应大于成品规格。 3.1.3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方法2)。 3.1.4 比活性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鉴别试验、外观、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外,应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403),仅与抗人的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的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灰白色或淡黄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应为无色、淡黄色或淡黄绿色澄明溶液,可带轻微乳光,允许有微量细小蛋白颗粒。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检测,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将供试品平衡至20~25℃,按标示量加入20~25℃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0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第一法)。 3.3.3.2 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 3.3.3.3 钠离子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3110),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3.4 聚乙二醇残留量 如采用聚乙二醇分离制备,其残留量应不高于0.5g/L(通则3202)。 3.3.3.5 糖含量 如制品中添加葡萄糖或蔗糖作稳定剂,其含量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3120)。供试品溶液中糖与相邻峰的分离度应大于1.5,拖尾因子按糖峰计算应为0.95~1.50。 3.3.3.6 甘氨酸含量 如制品中添加甘氨酸作稳定剂,其含量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3123)。 3.3.3.7 钙离子含量 如制品中添加氯化钙,按试剂盒说明书测定,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人凝血酶效价测定 按3.1.2项进行。根据每1ml人凝血酶效价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人凝血酶效价,应为标示量的80%~140%。 3.3.5 比活性 按3.1.3项蛋白质含量,和每1ml人凝血酶效价,计算比活性,比活性应不低于100IU/mg。如加入人蛋白类稳定剂,可免做该项检定。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8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如采用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灭活病毒,则应检测磷酸三丁酯和聚山梨酯80残留量。 3.3.8.1 磷酸三丁酯残留量 应不高于10μg/ml(通则3205)。 3.3.8.2 聚山梨酯80残留量 应不高于100μg/ml(通则3203)。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