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851H1344O261N234S11 Mr 19381.90 Da (含Met) C856H1353O262N235S12 Mr 19513.10 Da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1b基因的大肠埃希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人干扰素α1b制成。含适宜稳定剂。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干扰素α1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1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埃希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埃希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埃希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埃希菌生化反应特性。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1b型干扰素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9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釆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干扰素α1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将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5有关规定。 2.4.3 规格 20万IU(2ml)/支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5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3)。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8.0×106IU。 3.1.4 纯度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 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80.0%,50kD以上的杂蛋白应不高于1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4kD±1.9kD。 3.1.6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通则3416)。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通则3523)。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5),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 3.3.3.2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通则3523)。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