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螨变应原制品系以灭活的特定螨虫纯种培养物(螨虫虫体、虫体碎片、螨虫排泄物、幼虫、虫卵等)为原材料制备而成的含有螨变应原活性物质的制品,用于尘螨变应原引起的变态反应性疾病的体内诊断或脱敏治疗。 已上市的螨变应原制品包含体内诊断制品和特异性免疫治疗制品。螨变应原体内诊断制品为皮肤点刺制品,系螨变应原培养物与甘油的混合溶液。用于特异性免疫治疗的螨变应原制品通常包括注射剂、舌下片剂或舌下滴剂,注射剂含无佐剂和有佐剂(氢氧化铝)两种类型。 本总论是对人用螨变应原体内诊断制品和治疗制品质量控制的通用技术要求,其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及分析方法,也适用于其他变应原体内诊断和治疗制品。 2 制造 2.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检定方法按通则的相关检定方法进行。 2.1.1 生产过程控制 螨变应原制品制造主要包括特定螨虫的培养与收获,活性蛋白复合物的提取,原液、半成品及成品的制备。 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依据制品关键质量属性,确定关键工艺步骤、参数和范围。应按照经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的活性及稳定性。 螨变应原制品的质量控制原则上应涉及整个生产过程,应根据从研发早期到规模化生产的相关研究结果,确定和完善生产工艺关键步骤及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的稳定性以及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2.1.2 中间产物 生产工艺的设定应优先采用连续不间断的生产方式,如需贮存中间产物,应对中间产物的贮存条件进行验证,证明该贮存条件不影响后续工艺用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2.1.3 螨变应原制品标准物质 应针对不同螨虫的种类,建立用于原液或成品鉴别、相关变应原含量和生物学活性测定的对照品/参考品,可包括国家对照品/参考品和企业内部对照品/参考品。对照品/参考品的建立和制备应符合“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的相关要求。 2.2 生产用螨虫虫种 2.2.1 虫种来源 生产用螨虫虫种的来源和背景应清晰,应具备稳定的生物学和遗传学特性。 2.2.2 虫种管理 虫种管理可参照“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应建立虫种的制备方法,包括培养条件和保存方法,监测和控制培养温度、湿度与虫种密度等关键参数,避免外来杂螨对虫种的污染,防止对虫种的意外损害。 2.2.3 虫种鉴定 虫种鉴定应从初始培养开始。应定期对虫种进行种属分类鉴定,包括形态学鉴定和遗传特性分析。 2.2.3.1 形态学鉴定 包括宏观形态鉴定(颜色和外观鉴别),微观形态鉴别(外形、足的尺寸、刚毛数量和分布,如必要还应观察背部条纹的几何结构),以及种属鉴定[可通过与参比虫种和(或)权威文献资料的比较]。 2.2.3.2 遗传特性分析 可采用虫种保守基因序列测定或其他适宜方法进行,鉴定结果应符合原始虫种的遗传特性。 2.2.2.4 虫种传代及保存 应在批准的适宜条件下传代和保存。 2.3 原液 2.3.1 生产用虫种 螨虫虫种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虫种检定按2.2.3项进行。 2.3.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经批准的培养基进行生产。培养基应不含有潜在致敏原成分,如含有动物源性成分应溯源并进行外源因子检测,应对培养基进行质量控制;应采取适宜的方式对培养基进行消毒处理。 2.3.3 螨虫培养与收获 将虫种接种至适宜培养基上,在适宜的条件下培养,应明确相应关键参数,如培养温度、湿度、培养期、活螨情况等。培养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虫种检定(按2.2.3项进行)。 培养结束后,采用经批准的方法终止螨虫培养,收获目的培养物(螨虫虫体或排泄物等),必要时应明确螨虫培养物的收获条件、方法及关键参数。 2.3.4 螨虫培养收获物的贮存 螨虫培养收获物应在经批准的适宜条件下贮存。 2.3.5 螨虫培养收获物的检定 按3.1项进行。 2.3.6 螨变应原活性物质的制备 收集螨虫培养收获物,采用经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提取、过滤等,获得具有变应原活性的蛋白质混合物,即为螨变应原活性物质。提取活性物质的过程应考虑尽可能减少潜在刺激性低分子量物质和非致敏性组分的产生。活性物质可直接用于原液生产,也可以液体或者冻干粉形式保存于适宜条件下备用。若需要贮存,应证明该贮存条件不影响后续工艺用物料的质量和制品在有效期内的稳定性。 螨变应原活性提取物应根据参考品/对照品进行质量控制。螨变应原活性物质的质量控制包括蛋白质电泳图谱、变应原反应图谱、总变应原活性、相关变应原含量等,应确定其进入下一步工艺制备的可接受的质量标准。 按照预期用途和批准的配方,取一种或多种螨变应原活性物质进行稀释、配制即为原液。生产注射剂、体内诊断制剂的原液应在无菌条件下生产,并经除菌过滤后制得。 2.3.7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原液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半成品配制。 2.3.8 保存及有效期 按批准的条件和有效期保存。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按批准的配方进行稀释,加入辅料(如铝佐剂、抑菌剂等),即为半成品。根据是否添加佐剂,半成品可分为不含铝佐剂半成品和铝佐剂吸附半成品。如添加抑菌剂,应在有效抑菌范围采用最小加量,添加佐剂应依据抗原含量及吸附效果确定其加量。辅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要求。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制剂 根据制品的用途、使用对象和用药途径等因素确定剂型。制剂生产应符合“制剂通则”项下相关规定。 2.5.2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3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4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5.5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螨虫培养收获物的检定 3.1.1 鉴别试验 按2.2.3项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宜方法进行鉴别,如蛋白质电泳图谱分析或特定变应原组分检测等。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1.2 外观 应确定螨虫培养收获物的外观要求并符合规定。 3.1.3 杂质 采用适宜方法进行杂质检定,并建立杂质含量的限度标准。 3.1.4 水分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831或通则0832)。 3.1.5 纯度 若螨虫培养收获物是螨虫培养物的纯化组分(例如螨虫虫体),需采用适宜方法检测组分纯度,并符合批准的要求。 3.1.6 微生物限度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5),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鉴别试验 3.2.1.1 蛋白质电泳图谱 采用SDS-PAGE法或其他适宜方法进行检定,原液蛋白质电泳图谱中含有规定的变应原组分,且与对照品一致。 3.2.1.2 变应原反应图谱 采用免疫印迹法或其他经过验证的适宜方法对原液中的变应原成分进行鉴别,原液中应含有规定的变应原组分,且与对照品一致。 3.2.2 总蛋白质含量 采用适宜方法测定原液中总蛋白质含量,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2.3 总变应原活性 采用适宜方法进行活性测定,以参考品计算原液变应原活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2.4 主要变应原含量 用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或其他适宜方法测定,原液中Derf 1/Derf 2,Derp 1/Derp 2浓度应符合规定。 3.2.5 外观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或采用其他经批准的方法,应符合规定。 3.2.6 化学试剂残留量 提取工艺中如使用化学试剂,应进行残留量检测,并符合批准的要求。 3.2.7 微生物限度检查 口服制剂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通则1105),应符合规定。 3.2.8 无菌检查 注射剂和体内诊断试剂进行无菌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9 水分 冻干保存的原液,采用干燥失重测定法(通则0831)或水分测定法(通则0832第一法)进行水分测定。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 半成品检定 3.3.1 无菌检查 注射剂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2 微生物限度检查 口服制剂依法检查(通则1105),应符合规定。 3.3.3 吸附效率 吸附类制剂应测定吸附效率,游离变应原的活性或含量应不超过批准的要求。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可采用SDS-PAGE法(通则0541)、免疫印迹等方法将制品与对照品进行比较,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4.1.1 蛋白质电泳图谱 采用SDS-PAGE法(通则0541第五法)或其他适宜方法进行,与对照品进行比较,应含有规定的主要变应原组分。 3.4.1.2 变应原反应图谱 采用免疫印迹法或其他适宜方法对相关变应原组分进行检定,与对照品进行比较,应含有规定的变应原组分。 3.4.2 外观 除另有规定外,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4.3 pH值 依法测定(通则0631),应符合规定。 3.4.4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942),应不低于标示量。 3.4.5 蛋白质含量 采用适宜的方法进行总蛋白质含量测定,蛋白质含量应为标示量的80%~120%。 3.4.6 变应原活性 根据制品特性选择适宜的变应原活性测定方法,如ELISA竞争抑制法、UniCAP活性测定法等,以参考品计算变应原活性。若采用ELISA竞争抑制法,变应原制品的总变应原活性应为标示量的50%~150%。若采用UniCAP活性测定法,维持剂量制品对特异性阳性血清的抑制率应不低于50%。 3.4.7 主要变应原含量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或其他适宜方法,测定主要变应原蛋白质含量(Derf 1/Derf 2抗原含量、Derp 1/Derp 2抗原含量)。主要变应原含量应为标示量的50%~200%。 3.4.8 抑菌剂含量 如添加,应进行抑菌剂含量测定。 3.4.8.1 苯酚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3113),或采用经批准的适宜方法测定,应为标示量的90%~110%。 3.4.8.2 硫柳汞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3115),含量应不高于0.1g/L。 3.4.9 氯化钠含量或总氯离子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3107),或采用经批准的适宜方法,应为标示量的95%~105%。 3.4.10 甘油含量 如添加,应进行甘油含量测定,采用经批准的方法测定,应为标示量的90%~110%。 3.4.11 铝含量 如添加佐剂,应采用适宜方法测定,应为标示量的80%~120%。 3.4.12 无菌检查 注射剂和体内诊断制剂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13 微生物限度检查 口服制剂依法检查(通则1105),应符合规定。 4 贮存、运输及有效期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成品应在经批准的适宜条件下贮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和批准的内容,标签标示内容至少应包括: (1)变应原制品的名称; (2)有效成分含量; (3)预期用途; (4)有效期; (5)贮存条件; (6)每瓶标示体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