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的酵母,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表皮生长因子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工合成的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的DNA片段整合到酵母菌染色体基因组中构建而成。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BMG1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酵母菌菌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在光学显微镜下观察,应形状规则,用次甲蓝染色,无死亡细胞。 2.1.3.3 筛选标志检查 应符合该基因表型特征。 2.1.3.4 人表皮生长因子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5 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稳定性检查 涂BMG1琼脂平板,挑选至少50个克隆,用PCR检测人表皮生长因子基因,阳性率应不低于95%。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中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温度下进行发酵,应采用经批准的发酵工艺,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上清液。 2.2.5 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表皮生长因子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应立即分装或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3 规格 21000IU(5ml)/瓶勘误20000IU(40μg)/2ml/支;30000IU(60μg)/3ml/支;40000IU(80μg)/4ml/支。同品种用于眼内注射、眼内插入、外科手术和急救时,均不得添加抑菌剂或抗氧剂或不适当的缓冲剂,且应包装于无菌容器内供一次性使用。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和通则0105的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8)。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5.0×105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采用丁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三氟乙酸-水溶液:取0.5ml三氟乙酸加水至1000ml,充分混匀)、B(三氟乙酸-乙腈溶液:取0.5ml三氟乙酸加入色谱纯乙腈至10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22%~37%流动相B);上样量应不低于5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表皮生长因子色谱峰计算理论板数,应不低于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表皮生长因子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0%,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供试品的分子质量应为5.90kD±0.59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00μg蛋白质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 3.1.7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1%(通则3414)。 3.1.8 甲醇含量 甲醇含量应不高于0.002%(通则0521)。 3.1.9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5.0(通则0541第六法)。 3.1.10 紫外光谱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通则0401)。 3.1.11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2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 Asn-Ser-Asp-Ser-Glu-Cys-Pro-Leu-Ser-His-Asp-Gly-Tyr-Cys-Leu。 3.1.13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清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94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9~7.3(通则0631)。 3.3.3.2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70%~200%(通则3528)。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4~25℃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