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黄热病毒减毒株接种鸡胚,经培养、收获组织、研磨、离心收获病毒上清液,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黄热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鸡胚 毒种传代和制备及疫苗生产用鸡胚应来源于SPF鸡群。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黄热病毒17D-204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规定。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2 .2.3.8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采用蚀斑法进行鉴别试验。将病毒稀释到50~100PFU/0.4ml,分别与黄热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和非免疫血清等量混合,37℃±1℃水浴中和60分钟,置35℃±1℃培养7天,免疫血清组的蚀斑数比非免疫血清组的减少率应不低于80%。同时应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病毒量应为50~100PFU/0.4ml)应为阳性。 新制备的种子批用于生产时,连续制备的前三批疫苗原液应进行病毒关键基因序列测定,测定结果应与主种子批保持一致。 2.2.3.2 病毒滴度 釆用蚀斑法进行病毒滴定。将形成致密单层的Vero细胞经胰酶消化,制备成细胞浓度为约1.0×105个/ml的悬液,接种于6孔培养板内培养。两天后形成单层,移去6孔板内的培养液。取毒种进行10倍稀释,再进行4倍系列稀释,取3~4个适宜稀释度接种Vero细胞,每个稀释度病毒接种2孔,0.4ml/孔,另设细胞对照2孔;将培养板置36℃±1℃孵箱吸附1小时(每隔15分钟摇板1次),然后每孔加入0.75%羧甲基纤维素4ml,于孵箱35℃±1℃继续培养7天后倾去覆盖物,加入1%结晶紫染色液15分钟,漂洗、晾干,计算每孔30个以内的蚀斑数,以各稀释度的平均蚀斑数对应的稀释度计算PFU,应不低于5.8 lg PFU/ml。根据国家参考品计算IU值,应不低于批准的要求。 病毒滴度(IU/ml)=国家参考品IU值×供试品PFU值/国家参考品PFU值。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4 分枝杆菌检查 以草分枝杆菌(CMCC 95024)或牛分枝杆菌菌株BCG作为阳性对照菌。取阳性对照菌接种于罗氏固体培养基,于37℃培养3~5天收集培养物,以0.85%~0.90%氯化钠溶液制成菌悬液,采用细菌浊度法确定细菌含量,该菌液浊度与中国细菌浊度标准一致时活菌量约2×107CFU/ml。稀释菌悬液,取不高于100CFU的菌液作为阳性对照。 采用直接接种法,将供试品全部接种于适宜固体培养基[如罗氏培养基(L?wenstein Jensen medium)或Middlebrook 7H10培养基],每种培养基做3个重复;并同时设置阳性对照(草分枝杆菌)。将接种后的培养基置于37℃培养56天,阳性对照应有菌生长,接种供试品的培养基未见分枝杆菌生长,则判为合格。 2.2.3.5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6 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2.3.7 外源性禽白血病病毒检测 将供试品接种SPF鸡胚,经培养后釆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检查培养物,结果应为阴性。 2.2.3.8 外源性禽腺病毒检测 将供试品接种SPF鸡胚肝细胞培养,分别用适宜的血清学方法检测培养物中的I型和Ⅲ型腺病毒,结果应为阴性。 2.2.3.9 猴体试验 主种子批应进行猴体试验。依法检查(通则3307),应符合规定。 2.2.4 毒种保存 种子批毒种于-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接种鸡胚 将工作种子批毒种进行适当稀释,接种鸡胚卵黄囊进行培养。病毒接种量及培养条件按批准的执行。 2.3.2 病毒收获 培养70~80小时收获感染鸡胚。同一批鸡胚、同一天收获的鸡胚可合并为单一病毒收获物。 2.3.3 单一病毒收获物检定 按3.1项进行。 2.3.4 单一病毒收获物保存 于-60℃下冻存,保存时间按批准的执行。 3.3.5 对照鸡胚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每批生产用鸡胚保留2%或至少20枚未接种病毒的鸡胚作为对照,与接种病毒的鸡胚在相同培养条件下培养,至鸡胚收获时,取对照鸡胚组织混合匀浆后,按“外源病毒因子检查法”项下“细胞培养法”和“鸡胚法”进行检查,结果均应为阴性。 2.3.6 研磨、离心 将冻存的鸡胚融化后进行合并,加入适宜的稳定剂研磨后离心。 2.3.7 合并 收取离心后上清液,来源于同一批鸡胚、同一天收获的多个单一收获物收集的病毒上清液可合并为一批原液。 2.3.8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9 原液保存 于-60℃以下冻存,保存时间按批准的执行。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原液按规定的同一病毒滴度进行稀释,按比例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即为半成品。一批或多批检定合格的原液可制成一批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分装过程中的半成品疫苗应于2~8℃放置。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黄热活病毒应不低于4.2lg PFU,根据国家参考品计算IU值。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单一病毒收获物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病毒滴度 按2.2.3.2项进行,计算PFU,应不低于6.3lg PFU/ml。根据国家参考品计算IU值,应不低于批准的要求。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2.4 蛋白质含量 加稳定剂前取样测定,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一法),蛋白质含量应不超过0.25mg/剂。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3.4.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4.2 外观 为白色疏松体,应按标示量加入所附氯化钠注射液,复溶后应为微浊澄明液体,无异物。 3.4.3 pH值 应为7.0~8.5(通则0631)。 3.4.4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4.5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为450~800 mOsmol/kg(通则0632)。 3.4.6 病毒滴度 取疫苗3~5瓶,溶解混匀后按2.2.3.2项进行,计算PFU,应不低于4.5lg PFU/ml。根据国家参考品计算IU值,应不低于批准的要求。 3.4.7 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试验应由生产单位在成品入库前取样测定,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1℃放置14天后,按2.2.3.2项进行,计算PFU,应不低于4.5lg PFU/ml。根据国家参考品计算IU值,应不低于批准的要求。 3.4.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4.10 卵清蛋白残留量 采用ELISA法,应不高于5μg/剂。 3.4.11 细菌内毒素含量 应不高于5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 4 疫苗稀释剂 疫苗稀释剂为氯化钠注射液,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要求。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0℃以下避光保存,运输过程可在2~8℃冷藏条件下进行。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