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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人白介素()

    药品名称: 注射用人白介素-2(Ⅰ)
    版本: 2020年版
    来源: 三部
    分类: Ⅱ 治疗类
    内容:

    C698H1127O205N179S7 Mr 15530.95 Da

    (无Met)C693H1118O204N178S6 Mr 15399.75 Da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白细胞介素-2(I)[简称人白介素-2(I)]基因的大肠埃希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人白介素-2(I)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抑菌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白介素-2(I)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白介素-2(I)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埃希菌菌株,其中人白介素-2基因序列中原125位编码半胱氨酸的序列被突变为编码丝氨酸的序列。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埃希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埃希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埃希菌生化反应特性。

    2.1.3.6 人白介素-2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8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釆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白介素-2(I)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与除菌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将原液用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规格

    10万IU/瓶;20万IU/瓶;50万IU/瓶;100万IU/瓶;200万IU/瓶;300万IU/瓶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4)。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l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7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含适宜的表面活性剂);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人白介素-2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5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人白介素-2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5.5kD±1.6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

    3.1.7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10%(通则3412)。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再进行测定。

    3.1.9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6.5~7.5,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1 紫外光谱

    用水或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l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7nm±3nm(通则0401)。

    3.1.12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

    (Met)-Ala-Pro-Thr-Ser-Ser-Ser-Thr-Lys-Lys-Thr-Gln-Leu-Gln-Leu-Glu。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300万IU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后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 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如制品中不含SDS,则应为3.5~7.0。

    3.3.3.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通则3524)。

    3.3.5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1%再进行测定。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支/瓶应小于10EU。如制品中含有SDS,应将SDS浓度至少稀释至0.0025%再进行测定。

    3.3.8 异常毒性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1141小鼠试验法),应符合规定。

    3.3.9 乙腈残留量

    如工艺中采用乙腈,则照气相色谱法(通则0521)进行。色谱柱采用石英毛细管柱,柱温45℃,气化室温度150℃,检测器温度300℃,载气为氮气,流速为每分钟4.0ml,用水稀释乙腈标准溶液使其浓度为0.0004%,分别吸取1.0ml上述标准溶液及供试品溶液顶空进样400μl,通过比较标准溶液和供试品溶液的峰面积,判定供试品溶液乙腈含量。乙腈残留量应不高于0.0004%。

    4 稀释剂

    稀释剂应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要求。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招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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