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A群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培养液,分别提取和纯化A群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荚膜多糖抗原,混合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A群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为A群脑膜炎奈瑟球菌CMCC 29201(A4)菌株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CMCC 29205(C11)菌株。 2.2 原液 2.2.1 混合前单价多糖原液 混合前A群、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多糖原液应分别符合“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原液制备过程中可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细菌内毒素。 2.2.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3 保存及有效期 于-20℃以下保存,自收获杀菌之日起疫苗总有效期不超过60个月。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用适宜稀释剂稀释原液。每1次人用剂量含A群多糖50μg、C群多糖50μg,可加适量乳糖等。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应不高于30℃,真空或充氮封口。 2.4.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A群、C群多糖各50μ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本品应分别与A群及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抗体形成明显沉淀线。 3.1.2 化学检定 3.1.2.1 固体总量 依法测定(通则3101),A群多糖于50℃干燥至恒重,C群多糖于105℃干燥至恒重。 3.1.2.2 蛋白质含量 A群、C群多糖应分别小于8mg/g(通则0731第二法)。 3.1.2.3 核酸含量 3.1.2.4 O-乙酰基含量 A群多糖应不低于2mmol/g,C群多糖应不低于1.5mmol/g(通则3117)。 3.1.2.5 磷含量 A群多糖应不低于80mg/g(通则3103)。 3.1.2.6 唾液酸含量 以N-乙酰神经氨酸为对照,C群多糖应不低于800mg/g(通则3102)。 3.1.2.7 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 A群、C群多糖分子的KD值均应不高于0.40。KD值小于0.5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A群多糖应大于76%,C群多糖应大于80%(通则3419)。 3.1.2.8 苯酚残留量 每克固体总量中苯酚应不高于6.0mg/g(通则3113)。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4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A群、C群多糖均应不高于12EU/μg。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装量差异检查、水分测定、多糖含量测定、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和异常毒性检查外,按制品标示量加入疫苗所附稀释液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3.1.1项进行。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按标示量加入疫苗所附稀释液应迅速复溶为澄明液体,无异物。 3.3.2.2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2.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 多糖含量 先测定A群多糖磷含量应为3.75~4.88μg(通则3103),C群多糖N-乙酰神经氨酸含量应为37.5~48.8μg,再根据以下比例(A群多糖含量∶磷含量为1000∶75;C群多糖含量∶N-乙酰神经氨酸含量为1000∶750)计算出多糖含量。每1次人用剂量含A群、C群多糖应分别为50~65μg。 3.3.3.3 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 来源于同批原液的成品可只抽取1批分别测定A群多糖和C群多糖的分子大小。KD值均应不高于0.40。KD值小于0.5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A群多糖应大于76%,C群多糖应大于80%(通则3419)。 3.3.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5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为每只小鼠0.5ml,含1次人用剂量;每只豚鼠5ml,含10次人用剂量。 3.3.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2μg多糖,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1250EU。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或无菌、无热原PBS。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4.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 4.2 可见异物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4.3 pH值 应为6.8~7.2(通则0631)。 4.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4.5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应不高于0.25EU/ml。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