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大肠埃希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人干扰素α2b,加入凝胶基质制成。含适宜稳定剂、抑菌剂,不含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埃希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埃希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埃希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埃希菌生化反应特性。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9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采用经批准的发酵工艺,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人干扰素α2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釆用的基质应符合凝胶剂基质要求(通则0114)。 2.3.1 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进行配制。 2.3.2 凝胶制备 按经批准的工艺进行。凝胶剂应均匀、细腻,在常温时保持胶状,不干涸或液化。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14有关规定。 2.4.3 规格 50万IU/5g/支;100万IU/10g/支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与通则0114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3)。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相关蛋白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釆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如:C18柱,4.6mm×25cm,粒径5μm或其他适宜的色谱柱),柱温为室温;以0.2%三氟乙酸-30%乙腈的水溶液为流动相A,以0.2%三氟乙酸-80%乙腈的水溶液为流动相B;流速为1.0ml/min;在波长210nm处检测;按下表进行梯度洗脱。 用超纯水将供试品稀释至每1ml中约含1.0mg,作为供试品溶液;取供试品溶液和过氧化氢溶液混合,使过氧化氢终浓度为0.005%(m/m),室温放置1小时或1小时以上,使得干扰素约5%发生氧化,再向每毫升该溶液中加入L-甲硫氨酸12.5mg,作为对照品溶液(2~8℃放置不超过24小时)。取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各5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 对照品溶液及供试品溶液图谱中,干扰素主峰的保留时间约为20分钟。对照品溶液图谱中,氧化型峰相对于主峰的保留时间约为0.9,氧化型峰与主峰的分离度应不小于1.0。 按面积归一化法只计算相对于主峰保留时间为0.7~1.4的相关蛋白峰面积,单个相关蛋白峰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3.0%,所有相关蛋白峰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5.0%。 3.1.6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的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昭,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kD。 3.1.7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通则3407)。 3.1.8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10%(通则3412)。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6.7,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1 紫外光谱 用水或0.85%~0.90%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l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3nm(通则0401)。 3.1.12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 (Met)-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成品检定 除外观、装量检查外,应按经批准的方法预处理供试品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2.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2.2 物理检查 3.2.2.1 外观 应为透明水凝胶剂。 3.2.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14),应符合规定。 3.2.3 化学检定 pH值应为5.0~7.5(通则0631)。 3.2.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通则3523)。 3.2.5 微生物限度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5、通则1106与通则1107),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0~20℃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